近日,随着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事件的发生,企业中工会自身权益的维护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这种关注的现象本身,则又折射出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尴尬。
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是什么?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独特利益。因而,工会在
企业中的角色不好辨识,既可能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辅助)机构、后勤服务部门,也可能是政府对企业实施领导的中介组织、辅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根本一致性”,工会也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大致反映了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
然而,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在实践中正面临尴尬。
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工会还缺乏切实履行该基本职责所需要的相对充分的条件。例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财务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申请强制执行,但企业拒缴工会经费在实践中仍是家常便饭。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表述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既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又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
贵州大学邱蓉教授的调查资料部分反映了企业工会在实践中的这种角色尴尬。在调查企业工会在解决职工面临的矛盾中所起的作用时,职工对工会“应该”和“实际”代表、维护全体职工利益的选择率分别为71.5%和19.4%;当职工面临不公正待遇时,选择工会维护权益的职工比例仅占8.2%.这说明,“维权”不仅是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眼中的敏感字眼,也是不少工会领导干部避免提及的敏感话题。
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不为工人缴纳“三险”等现象司空见惯,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甚至殃及生命等事件也屡见报端。这些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问题已影响社会安定。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的角色转向尽管“小荷才露尖尖角”,也已不可逆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创制和审判活动中,切实反映职工的时代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惟其如此,《工会法》关于工会的角色认定才能得到实现,工会才能发挥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谢海定(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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