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滞后约束创造性新规 中关村条例遭遇法律瓶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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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姜新菊)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范伯元昨天表示,《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自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持,《条例》中的一些市场化的创新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遇到困难。 范伯元是在昨天召开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的。他在向会议做“关于贯彻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情况的报告”时谈到,4个依据国际惯例作
关于中国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条例》第56条第一款中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国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条例》第56条第二款中规定,“境外公司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但是由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的限制,有关配套措施一直未出台,使得此项规定目前尚未得到落实。 关于企业产权激励制度。《条例》第12条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待国家有关部门做出规定,尽管各方面一致呼吁修改《公司法》,但未修改,导致该条无法实施。 关于有限合伙和有关工商登记改革措施。为了促进园区风险投资的发展,《条例》在全国第一次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使得有限合伙、不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等规定,在实际操作在中遇到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