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中国保险市场聚焦 > 正文
 
我到底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9:28 法制日报

  同一个案件,适用同样的法律,一审法院判我赢74万,二审法院判决我分文没有,再审法院判我获陪10%。74万元的赔偿,一眨眼又成了7.4万元———

  本报实习生 杨洁

  近日,吉林省的姜长胜向本报编辑部反映他所经历的三份让他欢喜让他忧的判决书时说,“为什么三次判决会有三个结果?”姜长胜说,他就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吉林省高院在几天前刚举行了听证会,他正等着省高院的答复。

  “特别约定”引纠纷

  2000年12月10日,姜长胜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即主险平安幸福定期保险和附加险意外伤害险,并交付了两年的保险费。在投保书中双方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如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应以医院或法院诊断为准,按保险金额赔偿,双方可协商,协商内容指残疾表中没列之残疾症状,例如:股骨头坏死等等症状的赔偿金额。”

  时隔几日,同年12月26日,保险公司又与姜先生就此保单签订了《新契约审核通知书》,载明“本通知书所变更之事项,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并作为新契约投保书的一部分。就同一事项,如原投保书与本通知书有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书为准。”所变更事项是将保险金由原来的104万元变更为74万元(即主险保险金26万元,附加险保险金48万元)。

  在保险期内,姜先生不慎被拖拉机摇把子打伤右臂,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给予了治疗,并给付了医疗费用。姜先生治疗了180天后,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伤残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8级伤残,姜先生以“特别约定”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在与姜先生签订的《新契约审核通知书》中,就已对原保险合同进行了变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这部分的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姜先生最终一纸诉状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这一保险纠纷案竟带给他三份不同答案的判决。

  一审赢了74万元

  2002年9月26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条、保险法第13条以及民法通则的第43条规定,认为姜长胜签署的这份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中投保书载明的“特别约定”,虽是业务员和投保人双方协商所为,但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经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因此,依照保险法第19条,该条款就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与姜长胜后来签订的《新契约审核通知书》,只是对保险金额作了变更,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诉投保人对“特别约定”作了修改,而且在以后的两年内保险公司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姜长胜主险26万元和附加险48万元,共计74万元。

  二审分文未判得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姜长胜在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投保书中,最后三栏是保险公司内部作业栏,不用投保人填写,四平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字是对保险公司负责,而不是对投保人的承诺,因此,把业务员的签字视为对“特别约定”的承诺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在《新契约审核通知书》中载明:“如原投保书与本通知书有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书为准。”因此,最后有效的要约并没有“特别约定”的内容。

  而且,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残疾分为七个等级,而姜某的残疾程度没有达到该规定,不在赔付范围之内,但双方可协商赔付标准。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长胜诉讼请求。

  再审获赔7.4万元

  看到二审的判决书,姜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当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新契约审核通知书》中,明明写着“就同一事项,如原投保书与本通知书有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书为准”。可是法院怎么可以去掉“‘就同一事项’这个前提条件”而作出判决呢?

  于是,姜先生向四平市检察院申诉,请求再审。四平市检察院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04年4月12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特别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姜长胜保险金的理由成立,但是,按照《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比照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鉴定标准的八级伤残情形和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的情形相吻合,因此按照比例表中的规定,七级伤残比例为保险金额的10%,所以,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姜长胜主险和附加险的10%,即7.4万元。

  此案说明了什么

  为什么同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三次法院判决得出迥然不同的三个结果?再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10%赔偿给投保人是否公正?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风险管理与保险系副主任郑伟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姜进行赔偿。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里面的“特别约定”亦成立。保险公司与姜在后来签写的《新契约审核通知书》,只是对投保金额作了变更,对“特别约定”的更改并没有明确通知投保人,所以特别约定依旧有效,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而且,法院判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付是比较合理的。虽然特别约定有效,但是双方并没有明确写明无论什么程度都要全额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伤残程度按标准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是经过保监会认可,并且还是保险业通行的伤残赔付标准,因此是可以以此为据的。当然,在出现《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没有列举的情况时,将《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与《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比照起来进行赔偿,应当说是有道理的。

  也有专家认为,投保人之所以不满意法院的再审判决,原因就在于投保人不清楚为什么会按照10%的比例赔偿。由此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应该将《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得更加详尽、具体,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歧异与纠纷。

  这个看似简单的保险合同一波三折,留给人们一些思索。

  据了解,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外的非格式条款,但是一旦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视这些非格式条款为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对于投保人来讲,保险金的赔付也应与自己的伤害程度相匹配,一级伤残和八级伤残对人的伤害程度不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肯定也不同,并不是一旦有伤残,保险公司就应全赔。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为什么美国人打错靶?
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你的放心来自我的用心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保险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第61届威尼斯电影节
北京将更换出租车车型
庆祝第20个教师节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周而复:往事回首录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