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不足”为何敏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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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一周观察张东臣 近日,在银川召开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传出消息: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三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分别收到了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书。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并无意公开这一消息,这反而引起了媒体的猜测,并最终掀起了
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的“生命线”。可监管部门和专家都担忧,媒体不负责任的炒作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业务发展。尤其是新华人寿原本计划今年年中在国内A股上市,太平洋保险股份也在上市的期盼中。一旦顺利上市融资,公司资本金增加,偿付能力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上市可以解决偿付能力不足,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上市。于是,有关偿付能力的话题就愈发变得敏感起来。目前恰逢国内资本市场严重低迷,新股暂停发行,这就难怪新华人寿心急火燎。 之所以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首先是因为央行近年来多次降息,导致了息口差距过大,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老保单的高利率,留下巨大的利差损;其次是因为国内寿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缺乏精算的成熟经验,而分支机构在地域上又极为分散,部分国有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产品推广与保费投资控制力缺失,售出了许多不盈利的产品,甚至出现公司业务规模越大,亏损越相应扩大的情况。 要改善偿付能力水平,有三种途径,一是股东增加资本金;二是从资本市场融资;还有就是收缩业务。目前保险业正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公司都在争相做大做强,收缩业务显然是谁都不愿做的事。作为国有保险公司,股东增加资本金要靠财政拨款,这也不大可能。因此,惟一的途径是从资本市场融资,但偿付能力不足,显然不符合上市要求。当初,为了摆脱窘境,中国人寿上市之前就曾向母公司剥离1999年6月10日以前保单后,并获得了集团公司296亿元净资产的注入,使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远远超出监管机构的最低要求。 偿付能力之话题所以敏感,还在于它代表了外界对寿险业潜在经营风险的担忧。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时间短,目前正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保费收入连续数年以30%的比例增长。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亿元,为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其中,人身保险实现保费3011亿元,同比增长32.4%。然而,有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并不成熟,甚至出现一些比较重视短期收益的保险公司,通过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和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预设过高的利率来吸引保户。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市场份额较大、公众认知度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系数出现问题。 此外,投资方面也有带来亏损的巨大风险,而寿险公司对投资依赖更大。保费收入和资金运用一向被称作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虽然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内股市、债市持续低迷,保险资金投资已出现较大浮亏。如何调整业务结构,如何增加投资收益是寿险公司必须面对的现实。 偿付能力监管还代表着今后的监管方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保险行业的监管要逐步转变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督方式。《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2003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保监会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通过及时跟踪,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上的问题。而目前的监管还停留在静态,还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难以有效干预偿付能力额度不足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