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备付金自营与代理将分户管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8:3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结算;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自10月1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将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机构部。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即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商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通知》要求,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所谓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是指券商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账户。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实施分户管理后,将有利于结算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全景(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