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华龙集团
股票代码:6002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汇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碧苑金缨阁705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碧苑金缨阁705室
联系电话:0755-8387367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9月6日
特 别 提 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报告人及其控制人所持有的、控制的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汇思源:深圳市汇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龙集团: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汇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碧苑金缨阁705室
3、注册资本:6000万元
4、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40845
5、机构代码:70841970-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8、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9、经营期限: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1708419704
11、股东情况介绍:
序号出资者名称 出资比例(%)
1 广州市汇丰成实业有限公司66.67
2 广东奇达斯实业有限公司 33.33
注:广州市汇丰成实业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01年1月,伍学军持有其51.25%的出资,陈正词持有其11.25%的出资,海南日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7.5%的出资,伍学军是其实际控制人。
12、联系电话:0755-83873679
13、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碧苑金缨阁705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姓名 国籍 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职或
或地区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罗新雄 中国 深圳市否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思源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持有华龙集团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持股变动前没有持有华龙集团任何股份。
二、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情况
2004年7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下列公司(见下表)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以每股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受让下列公司持有的华龙集团法人股,共计9,493,000股,占华龙集团总股本的5.46%,转让总金额人民币9,493,0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分别向下列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转让方股东、董事的承诺,转让方所持有的股份是真实的、合法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转让方各自所持有的股份已获各自内部合法的批准或者授权,广东
金地律师事务所已就上述情况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三、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后汇思源持有华龙集团法人股9,493,000股,占华龙集团总股本的5.46%,成为华龙集团的第五大股东;上列公司不再持有华龙集团任何股份。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及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没有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龙集团的现有股东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龙集团的现有股东没有对华龙集团的股东权益控制比例采取一致行动,没有做出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没有做出对上市公司的权益产生有影响的默契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股权受让行为没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是完全独立的投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龙集团的现有股东不构成《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庆嘉海林化高科有限公司、上海库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九和信业科贸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思源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六个月没有买卖华龙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四章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汇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新雄
二00四年九月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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