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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钛股份(600456)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6: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3年9月委托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金额为6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4年9月在合同到期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委托其进行国债投资管理的本金6000万元及其收益。为保障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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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9月5日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04]陕民二初字第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熊,住所地在宝鸡市钛城路1号。

  第一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援,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志诚大厦16层。

  第二被告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春,住所地在陕西省宝鸡市火炬路宝桥科贸大厦。

  (二)诉讼原因:

  我公司于2003年8月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将人民币6000万元委托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投资期限为1年。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保证合同》,就我公司的资产安全向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按前述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及届满前后,虽经公司多次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催要,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委托其进行国债投资管理的本金6000万元及其收益,并将上述资金购买的国债全部进行了回购操作,并违规将回购资金全部挪为它用,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为保障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我公司委托其投资管理的资产6000万元,并承担我公司利息损失3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案件目前进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进行了冻结、查封。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九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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