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用汇须知)货到汇款付汇简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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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1:2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刘卓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改进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又出一举措。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
所谓自动核销是指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获得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信息,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以前,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与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一样,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进口商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随着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逐渐完善,一方面,银行在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能够通过电子系统核对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外汇局能够从银行获得有关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事后对进口商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交叉核查,从而保障了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对“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减少进口商往返银行和外汇局的成本和负担,实现了监管与服务的双赢。 另外,同样是鉴于进口报审手续电子化的发展,银行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能够查询到进口商提供的纸制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即证明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商办理付汇时货物已经到达中国境内,同时由于货物进口的合法性已经经过海关等部门的审核,《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取消了进口商办理付汇时需提交提单、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等有关批件和登记表格的要求。(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