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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损失计算方法探讨: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投资差额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1:15 上海证券报

    在刚刚过去的8月里,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现有实践还远未形成具有判例价值的判决。而面对投资者千差万别的买卖行为,损失计算的法律适用同样面临难题。这里请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团谈谈相关研究成果,希望能对难题破解有所帮助。---编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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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1.9规定》),因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利息损失-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

    这里先谈谈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为更好地说明整个计算过程,笔者以东方电子案为例,通过模拟交易来说明(见表1)。

    根据《1.9规定》,可以得知: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数量

    或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数量

    显然,只要确定了买入平均价和卖出平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每日平均收盘价)以及揭露日的持股数量,就可以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

    一、买入平均价的计算

    由于投资者在揭露日前不仅只有买入,还可能卖出证券。因此,计算平均价格时应考虑卖出证券的计价问题。参照会计存货的计价方法,平均价的计算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和移动加权平均等多种方法。笔者以为,移动加权平均计算法最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平均价格。

    (1)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次买入证券后,以投资者新买进的证券数量与在此之前持有的数量之和为权数,根据总持仓成本重计新的买入平均价。简单说,就是用本次买入成本加原来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进数量加原有持仓数。即:

    买入平均价=(原有证券的价格×数量+本次购进的价格×数量)÷(原有证券数量+本次购进数量)

    同时笔者认为,揭露日前卖出证券的价格或数量不应影响买入平均价的计算。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过程中,卖出证券的成本以前一次计算所得买入平均价格为计价依据,因此无论投资者卖出数量如何变化,买入平均价均不受影响。如上例,投资者以25元/股的价格卖出100股,但卖出证券以前一次计算所得平均价格23.33元/股为计价依据,小计所得买入平均价格仍为23.33元/股。除权则按投资总价值不变原则,以不变的投资金额除以变化后的证券数量即为平均价格。如上例,除权前投资金额为4666元,除权后仍为4666元,以该金额除以证券数量320股,即得平均价14.58元/股。依次计算至揭露日前最后一笔交易,投资者买入平均价为15.87元/股。

    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虽然复杂,但卖出证券的成本并非以假设的先进(后进)证券的成本来确定,而是以此前买入证券的加权平均价格来确定,并且每买入一次都会重新计算平均价格,因此卖出证券的成本确定最合理,买入平均价的计算也就最科学。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过程和结果可见表2。

    (2)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法则不然。先进先出法假设先购进的证券被最先卖出,卖出成本以最先购进的证券价格确定。当股价大幅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将大大增加卖出证券的成本价格,降低持仓成本(即买入平均价);股价大幅上涨时则正好相反。

    后进先出法假设后购进的证券被最先卖出,卖出成本以最后购进的证券价格确定。当股价大幅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将大大减小卖出证券的成本价格,增加持仓成本;股价大幅上涨时亦相反。

    由此看出:(i)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均是以假设为前提;(ii)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卖出证券的成本不准确,进而会影响买入平均价的准确计算。

    以先进先出法为例,假设先买进的证券最先卖出,则第一笔买入200股中的100股先被卖出,最先买进的20元/股中只剩100股参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买入平均价=(20×100+30×100)/(100+100)=25元/股;

    若上例中被卖出的证券为200股,则买入平均价30元/股。显然,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时,卖出证券的数量不同,买入平均价的计算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后进先出法亦会产生此种情况。

    (3)加权平均法(即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案采用的一次加权平均法),指将揭露日前买卖证券的总金额合并计算,差额部分作为揭露日持有证券的买入价合计金额。如此,卖出证券价格或数量均影响买入平均价的计算结果。大庆联谊案的判决中甚至出现原告的买入价从未超过30元/股,但买入平均价却高达36元/股的情形。

    因此,移动加权平均法更符合计算的客观要求,也更合理。

    (4)除权与复权

    根据《1.9规定》第35条规定,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笔者认为,复权计算的目的是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投资差额损失,消除除权对投资差额损失的影响。而股票除权可按实施时间不同,分以下两种情况:

    (i) 揭露日或更正日前除权;(ii) 揭露日或更正日后,证券卖出前除权。

    揭露日前除权的证券,在揭露日后卖出时,其数量仍为经除权后揭露日所持证券的数量,因此除权对买入、卖出平均价计算的影响是相同的,复权计算对投资差额损失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故第(i)种情况下除权并不影响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无需复权计算。

    揭露日或更正日后,证券卖出前除权的股票。由于揭露日前后股票的数量及价格不同(不具可比性),将会影响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因此第(ii)种情况应按《1.9规定》的规定复权计算。

    但根据《1.9规定》第34条规定,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故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已经获得的各种收益不应在投资差额损失中扣除,即现金分红不应除权或复权计算,否则将会直接冲减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结果。

    二、卖出平均价的计算

    计算卖出平均价时存在三种情形:(1)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证券;(2)基准日后卖出证券;(3)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多次买卖证券。

    (1)、(2)情况下卖出平均价的计算《1.9规定》有明确规定,分别以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证券的实际平均价格和揭露日至基准日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卖出平均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多次买卖证券的情况,《1.9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揭露日后买入证券的价格或数量不应影响卖出平均价的计算。为此,卖出平均价同样应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也更准确、客观。根据历史交易数据,首先计算出揭露日至更正日或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以此价格与基准日前卖出证券的实际价格及数量为依据作加权平均,即可求得卖出平均价。

    计算出买入平均价和卖出平均价,按照揭露日投资者实际持股数量,即可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

    表1

                交易情况    价格(元)  数量  金额(元)
                买入           20      200   4000
                买入           30      100   3000
                卖出           25     -100  -2500
                除权(10送6)            120
                除权(10派2)                    24
                买入           20      100   2000
                揭露日

    表2

                项目名称     价格(元)  数量  金额(元)
                买入         20         200    4000
                买入         30         100    3000
                加权平均     23.33      300    7000
                卖出         25        -100   -2500
                小计         23.33      200    4666
                除权(10送6)  14.58      320    4666
                买入         20         100    2000
                加权平均     15.87      420    6666
                揭露日
                买入平均价   15.87      420    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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