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上市公司超额对外担保该如何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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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0:50 上海证券报 | ||||||||||
    半年报已披露完毕,从半年报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严重依然是困扰市场的问题之一。不少公司频频"超限",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制定的旨在控制乱担保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关规定。     《通知》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众所周知,乱担保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确定因素是巨大的,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已造成不少上市公司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环环相扣的担保资金链足以对某些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不稳定的罪魁祸首。内部人权力寻租所造成的因乱担保而官司不断的麻烦,侵犯的仍然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相关责任人处罚之轻是违规成本始终没有提高的直接原因。《通知》中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公司的制裁体现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这种处罚就好比不处罚,对外担保严重的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具备再融资的资格已是值得我们商榷的问题,违规者会惧怕一年内不进行再融资的处罚吗?     对敢于超限违规对外担保及为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进行担保的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机构是否应尽快责令其解除超比例担保的部分呢?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只需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这些约束显然无法杜绝根治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独立董事不满1/3比例的董事会成员构成的公司中,获得2/3以上董事会成员的同意并不困难,而股东大会由于控股股东股权集中、流通股股权分散缺乏话语权等原因而议案最终将会被顺利通过。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监督权及处罚权,看来是现阶段遏制某些公司无视《通知》规定而频频"闯关"的先决条件。     在自觉执行相关法规不力的环境下,把对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挂起钩来,可能更为有效。比如对投票赞成的董事会成员,需承担相应的违反《通知》规定而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那么违规超限的行为便会得到强有力的规范,高违规成本才是《通知》中各项规定被严格执行的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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