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答问摘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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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0:48 证券时报 | ||||||||||
    某上市公司高管在股票上市路演中说利润会增长,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是不是误导投资者     一位股民询问: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路演中回答股民的提问中提到,公司2004年度利润会比2003年度有所增长。但是,后来我打电话到该公司联系,回答却是不能确定,可能会下降。请问,如果公司2004年的中报较2003年利润下降了,那
    答: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都应当包含股票发行和公司上市后发行人对公司盈利情况的预测。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曾明确:该盈利预测不但要切合实际,而且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 20 %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若比预测数低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和致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处罚;对盈利预测报告出具不当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     此上市公司高管在股票上市路演中称公司2004年度利润会比2003年度有所增长,但在回答股民咨询时又称盈利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陈述是否构成误导,应当区别对待。     从客观上讲,上市公司的预期盈利确实具有不确定性。该盈利情况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物价涨跌、政策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所以,法规允许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与盈利预测情况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该差异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10%。如果公司高管在合理的范围内向股民提示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则不能视其为误导行为。 如果公司高管违背证券法规的规定,故意在上市路演过程中向股民散发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者在相关公告中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不切实际的作出盈利预测,误导投资者,则上市公司高管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当然,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还需要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认定。 如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或者公司高管的行为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举报。一旦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查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因被误导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投资损失。     嘉宾简介     薛洪增律师现担任河北省人大、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河北省企业管理咨询顾问等社会职务,并担任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多年的实践,薛律师在证券、商务合同、金融投资项目及纠纷、企业重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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