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更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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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59 证券时报 | |||||||||
取消行政审批和拆借时间限制 本报讯 (记者窦彬)根据央行日前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等,均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加同业拆借。至此,券商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渠道打通了。
对券商来说,更大的变化是拆借的时间限制取消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实践中,7天期限的同业拆借业务只能够解决券商的短期资金头寸问题。而根据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券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没有期限上的限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真正成了券商融资的有效渠道。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要达到如下条件:须经证监会推荐,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低于5%,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则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 另外,财务公司是首次被批准直接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进行拆借业务的。财务公司进行同业拆借须满足如下条件: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