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 刑事制裁门槛降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京透露,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我国将在年底之前出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 张志刚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关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体应
同时,对在线盗版、假冒侵权产品的运输、储存和分销等侵权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应对网络文章侵权问题方面,我国已将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中。 我国之所以要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并不是说明以前的标准不符合国际标准。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同,我国建立了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管理模式,许多小案件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但是,考虑到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我国决定进一步降低司法执法中刑事处罚的门槛。(据新华社王宇张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