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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珠峰(600338)关于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4年9月2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成刑初字第1号),现将其关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情况查看本公司2004年2月2日、2004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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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定本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定被告单位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4,053,688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3、本公司原董事长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公司原财务总监吴东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成都海关扣押的本公司资金10,257,399.34元人民币及房产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走私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5、如不服判决,被告单位及人员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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