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共同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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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问: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与单独诉讼有何不同? 志愿团专家:2002年1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比之单独诉讼的效率低下及成本高昂,
与共同诉讼不同,在集团诉讼中,投资者不起诉也能得到赔偿。集体诉讼采用的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一个投资者可以代表所有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其他受损股民只要不明示放弃,即能获得赔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但高院针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在诉讼方式上已将集团诉讼排除在外。 问:某证券公司曾包销一上市公司配股1600多万股,可是今年半年报披露时,该证券公司仅持有该股120多万,由此可见,该证券公司减持超过5%,但是并没有有发布公告。不知这样做是否违法? 志愿团专家:如你陈述属实,则该证券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但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目前不涉及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问题。 问:2004年8月31日,上证报B4版文章《入会到底害了谁》中阐述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咨询公司向其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就具体证券提供具体买卖价位的建议。据此,我向曾经入过其会的一咨询公司提出疑义。他们答复:上述文件的规定是面向公众投资者的(主要是指在各种媒体上的活动),而我是他们的特定客户,不在其范围内。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志愿团专家:问题的关键在于,咨询公司是否在主体、从业人员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了约定的服务。 问:我购买了某选股服务,该公司网站提供的个股实战信息,根本让投资者无法捕捉,完全是马后炮而已。我认为这种做法对投资者有严重诱导和欺骗作用。我想退货,但该公司不答应,我该怎么办? 志愿团专家:你与该软件提供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能够退货主要要看你们之间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其合同或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软件主要功能无法实现,则可以提出退货。 问:我是几年前买入达尔曼(600788)股票,可谁知达尔曼的董事长,竟把公司掏空后跑了。我想知道,相关监管措施及独立董事制度为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谁该为此事负责? 志愿团专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或可行的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承销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单位等等。行政监管部门一般只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或不作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证券报 李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