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首度受理共同基金营销费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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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纽约一位联邦法官日前作出决定,驳回关于撤销一项状告共同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过多费用诉讼案的请求,支持该案继续进行。这为一直苦于没有法律依托的共同基金营销费规范问题扫除了障碍,同时也意味着共同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漫天要价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80年首次允许基金公司征收代号为12b-1的基金营销费。但如今,许多共同基金在根本没有再发展新客户的情况下,却仍打着基金营销的幌子向投资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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