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与广告不符业主拒绝收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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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5:08 新京报 | |||||||||
力度家园业主表示,广告承诺配套“同期开发,同期入住”,与目前工程进度不符 律师称如果广告中有“以合同为准”字样,业主应争取将内容签入合同 本报讯(记者张家齐)9月4日,上地力度家园业主因项目广告承诺与项目实际工程进度不符而拒绝收房,开发商负责人表示广告只构成“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开发商无
部分配套尚未完工 与广告不符拒收房 据力度家园业主林先生介绍,8月31日是业主收房的最后期限,开发商在公开发布的广告中曾承诺“同期开发,同期入住,全部工程一次交付使用”,当时就是因为该承诺而购房,但目前园林、道路、路灯、运动场等设施都没有完工,担心入住后开发商将这些设施改动,不得不拒绝收房。 开发商称按照合同 完全符合交房条件 为了证实林先生所言,记者走访了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交房条款约定,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交房。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该项目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园林、道路、运动场、路灯等配套工程也已公示了完工期限,应该说是完全符合交房条件的。 他同时表示,广告中确实承诺了“同期入住”等内容,但项目目前还没有完全售完,等到后续的一批精装修项目入住时,相关设施基本可以完工。即使项目实际交付时可能会与广告有出入,但这些内容只构成“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广告中也注明了均以合同条款以及相关部门的最终核定文件为准。 关键在于广告内容 是否构成“要约” 对此,北京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前岭表示,问题关键在于广告中承诺的内容是否构成“要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是“要约邀请”,则开发商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要约则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一点需要法院予以判定。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表示,许多开发商为了避免此类“要约”风险,会在广告中注明“均以合同内容为准”,购房者如果不能把广告承诺签入合同,往往会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 目前力度家园业主与开发商还在进一步协商中,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态进展。 相关法律 广告未必都是要约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