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对行政委托要建立起问责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3:40 新京报

  公安部日前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治安员,要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原则,用3年时间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

  结合最近一段时期发生的非行政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暴露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可看到,这些问题透露出我国目前行政委托制度的缺陷。公安部此次清理行动当然会取得一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咨讯尽在华夏近视网
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定的成效,但要想真正解决问题,我们就更应以此为契机,对当下的行政委托制度进行完善。

  在现代行政法制理论和实践中,行政权力是并非全部都要由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的,而是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来行使的。因此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行政委托制度,即一个行政主体可以不直接实施某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制度。在一系列的治安员事件中,公安机关就是将本应由公安机关和警察行使的权力,委托给了诸如打捞队、联防队或治安员这样的组织和个人来行使。

  但行政权力可以委托,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委托,也不意味着任何行政权力都可以委托。从行政法治的角度来看,行政委托只能依法进行,不得自行委托,因为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没有法律的认可不得自由转让或委托,“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针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涉及人身自由等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权力的行使作了特别的限制,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由此可知,不仅联防队、治安员等组织和个人不具备接受委托的法定条件,而且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权力本身也是被排除在法律允许委托的权力范围之外的,言下之意,公安机关将权力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是违法的。

  那么,既然在行政委托上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为何在运作时会出现如此混乱呢?

  这里固然有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本身素质的原因,但行政委托本身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则更为根本,即法律仅仅规定了行政委托的法律界限,而没有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知道,在法律逻辑上,每一法律规范都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的,行为模式规范的是“如何行为”,法律后果规范的是违反行为模式“如何制裁”,即通常所说的违法责任追究,这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因为,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都不是道德圣人,他们的守法自觉性是靠不住的,必须要在行为模式后引入问责机制,建立相关监督和制裁机制,以保证行政权力沿着法定的行为模式运行。

  其实,行政委托混乱的现象绝不仅仅存在于治安管理领域,在交通管理、劳动保障执法等诸多领域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因此,从根本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具体办法,就是既要对现行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更需要确立刚性的违法监督和制裁机制。惟有如此,制度设计和制度有效运行的良好关系才可能实现。

  本报特约评论员刘行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