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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概念辨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2:3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余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界定依从“技术中立”原则,即原则上承认各种形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而不在法律中确定电子签名应使用的某种具体技术和手段,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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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一般描述性界定。也就是说,只要技术上能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要求,就可认定以该技术设定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实践来看,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中的一种,无论在交易安全性、合同真实性、完整性及使用成本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现阶段,已成为公认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三方关系

  虽然,《电子签名法》未对电子签名进行强制认证制度,但由于数字签名所涉及的非对称加密的公钥发放和私钥所联系签名人惟一身份的确定,必然将涉及数字签名认证的问题。在使用数字签名及其认证过程中,就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与,他们是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为商务合同关系,该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存在的目的,但这对合同关系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重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签名人之间,虽同样也是服务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不但受《合同法》调整,还必须受《电子签名法》的调整,特别是认证人因其行业特点而有一些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需要注意履行。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依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上的信赖关系。认证人对依赖方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社会信用以及作为专业认证人的行业规范和《电子签名法》对于认证人的专门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07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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