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乘拒赔”也是一种最终解释权(借题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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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1:43 人民网-市场报 | |||||||||
李克杰 近日,汉口的聂先生等人准备在天河机场乘坐预定12时30分出发的东航航班赶往上海。在办理登机牌时,却因飞机机械故障此航班被取消。于是聂先生便改乘15时30分出发的一南航航班。在补偿问题上,东航工作人员表示若改乘了东航飞机,则可获100元补偿金或可为他们安排专门的休息地点。若乘客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则没有资格获得上述补偿。
聂先生等人认为,东航的做法是“服务歧视”,其实在笔者看来,“服务歧视”无法涵盖问题的全部,“改乘拒赔”是东航的霸王行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东航的服务瑕疵在哪里,应当对乘客进行补偿的原因在哪里。东航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东航提供空中客运服务,乘客则是服务对象。东航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因航班机械故障而造成违约,直接后果就是延误了乘客的行程。因此,东航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乘客改乘了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确意味着与东航解除了服务合同,但合同的解除并不能抵消东航方面的违约责任。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争议条款及违约责任处理条款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东航方面所谓“改乘东航飞机的仍是东航客户,能获上述补偿;改乘其他航班的原乘客已不是他们的客户,所以不能获补偿”的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他们的“任意”解释,不会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其实,东航方面在“改乘拒赔”问题上的解释,陷入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思维误区。 《市场报》 (2004年09月07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