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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我“倒卖”给了培训班(法眼看热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01:43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王海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报名后,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莫名其妙到了司考培训班的手中

  8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的郑女士提着满满一个手提袋来到本报,向记者展示她频频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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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司法考试培训班“骚扰”的证据。郑女士说,自从她去年第一次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就隔三岔五收到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寄到她家的广告和各种介绍资料。今年再次报考后,更是遭到了各种信息轰炸:除信件外,还频繁接到培训班发来的短信甚至直接打到自己手机上的电话,令人不胜其烦。

  遭遇类似情况的不止郑女士一人。在随后的采访中,不少司考考生都向记者反映,自从今年司考报名以来,就频频遭受莫名其妙的来自不同的司考培训班的信息骚扰,包括短信、电话、信件等。考生们反映,这些培训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投递不仅密度大,范围广,针对性强,并且极其精确,“一个门牌号都不会错”。

  记者就司考考生个人信息的来源问题询问了培训机构和考试部门,各方均语焉不详

  就在郑女士向记者诉苦的时候,她的手机又接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莫失良机司考大冲刺9月6日在京举办天平为你解司考之忧送雪中之炭添锦上之花”,短信结尾是两个联系电话。记者先拨打了该信息的发信号码,提示音显示这是一个外地手机号码,记者按照长途业务再次拨打,提示音显示已经关机。于是,记者又拨打了该短信提供的联系电话,对方告诉记者,他们是“天平400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刚才的手机短信是用短信群发系统发出的。至于何以知道考生的手机号码,对方含混地说,是“北京司考信息中心”提供的。

  在郑女士提供给记者的一大摞信件中,记者随机抽出一份发自“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的材料,并拨打联系电话询问对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得的考生个人资料。接听电话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说:“这个情况不太好说,你去问我们领导吧。”但她同时表示领导不在。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这名工作人员这样解释:“我们学校的培训学院处在这样一个领先地位,自然拥有很多社会资源,所以获得你们的资料一点都不奇怪。再说了,我们都是有针对性的,也不会寄别的东西,你们觉得有用就看看,没用就扔掉,又不造成什么损害,追究这个干吗!”

  郑女士告诉记者,她除了去年和今年两次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在网上报名程序和现场报名点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资料外,从未向和司考有关的机构提供这些信息。所以郑女士认为,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只能是北京市司法考试办公室。

  为了弄清事实,记者以考生的身份拨通了北京市司法考试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听到叙述后,惊诧地问:“今年还有这种事情?”这位工作人员还说:“去年我们因为一些工作上的疏忽,考生的资料被一些人拿走。今年我们已经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现场带了碎纸机,登记后的考生资料当场就碎掉了,应该不会再发生了。这事儿我再帮你问问。”

  公民的个人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在国家司法考试环节中,考生的隐私权被侵犯,无疑是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

  就司考考生的个人资料流失一事,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岳成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岳成告诉记者,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公民的个人资料属于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同时,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过同意就投递邮件、打电话、发手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骚扰。司考考生的个人资料如果是在考试环节中被营利机构获得的,那么可能有两种原因,其一就是营利机构利用黑客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网络获得的,因为这是不可抗因素,考试部门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第二种情况就是考试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将考生的个人资料透露给了外界,这个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公民的个人资料被营利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事情并不稀奇。例如医院患者的病历被医院工作人员“贩卖”的事情就屡见报端。曾经有一个医院的工作人员,将患者的个人资料和病历以一元钱一份的价钱卖给营利机构,引起了轩然大波,被社会各界所声讨。

  在去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法学专家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公民的保护神”的民法草案浮出水面。这部提请审议的草案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特别是把隐私权列入人格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个人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民法草案的规定,将为有效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相应法规还尚未出台,但全国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应规范各个环节。如今司法考试考生的个人资料满天飞,姑且不论责任在谁,总归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市场报》 (2004年09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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