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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理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6:11 中国人寿网站

  →1997年5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2925号波音737-300型飞机在深圳黄田机场着陆失事,造成35人死亡,39人受伤。经勘查,此次空难旅客中共有18人投保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多项人身保险。其中,在深圳分公司投保的有2人,在重庆分公司投保的有14人,在四川分公司投保的有2人。投保的险种主要是航空人身意外险,有17笔,员工融资分红保险1笔,一生安康(88型)保险1笔,共19笔。空难死亡者中,有6人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买了保险,其中5人投保了航空人身意外保险,1人投保了员工融资分红保险和一生安康保险。在伤残人员中,有7人投保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有5人在空难事故中未发生残疾。全案核定给付金额:死亡保险金为人民币1260000元,残疾给付金为人民币424000元;慰问金为人民币10000元,总赔款共计约人民币1694000元。

  →1997年,某保险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为其妻投保,保额为50万元,1998年2月,为其女儿投保了66鸿运保险,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2000年7月21日,母女俩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灾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共计1223930元。

  →1998年6月23日,投保人刘某为其妻郑某投保中保人寿保险深圳市分公司的松鹤养老保险,保额25万元。12月11日,被投保险人郑某遇交通事故身故。经调查,情况属实,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同时返还所交保费14837.5元。

  →1998年8月25日,宁夏被保险人李某因液化气中毒不治身亡。2月至7月,李某的母亲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了中保人寿的“99鸿福”、“66鸿运”A型、重大疾病保险、20年期和3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总保额达79万多元。经核查,情况属实,公司支付保险金79.08万元。

  →1998年8月27日,浙江萧山水泵总厂的浙AG2264旅行车在萧山发生严重交通事故,4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重伤7人)。出险的浙AG2264号旅行车在中保人寿保险萧山分公司投保了公路旅客险、司乘人员险。经核查,情况属实,中何人寿保险萧山分公司赔付52.76万元。

  →1998年9月11日,广东省东莞市被保险人李某因急性病毒性心肌炎不治身故。1997年4月13日,被保险人的母亲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了2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核查,情况属实,公司共计赔付70.50万元。

  →1999年2月,“2.24”空难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迅速派团体保险部总经理梁明智率人赶赴温州空难现场,并组成由有关分公司参加的航意险理赔工作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理赔兑现,慰问遇难者家属。整个现场理赔工作仅用了4天时间,共赔付80万元人民币。

  →1999年8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被保险人陈在青海省格尔木察尔汗地区经商时,在旅馆被杀害。被保险人生前于1998年9月30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50万元。连云港分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50万元保险金,并退还保费,共给付516000元。

  →1999年8月19日,姚某、代某、邓某、高某遇车祸身亡。经查,姚某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险,保额10万元;代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保额1.5万元;邓某投保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额20万元;高某分别投保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88鸿利终身保险,保额71479.63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内江分公司及威远县支公司分别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了保险金。

  →1999年10月24日晚,黄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1996年7月为自己投保了一生安康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受益人为其女儿。1997年又投保了松鹤养老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中国人寿给付其保险金额、累积红利、累缴保费共计62万元。

  →被保险人林某,生前在中国人寿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和“鸿泰卡A型保险”。1999年12月11日林某驾车外出突遇车祸身故。中国人寿按照保险合同,给付其受益人金额为50万元的基本保额、7.5万元的分红(99鸿福终身保险三年一次分红)和5万元的鸿泰卡保险金。这是中原地区给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案。

  →1999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罗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经查,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远县支公司投保了88鸿利终身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并退还2.1万元保费。

  →2000年7月21日被保险人潘某因车祸不幸遇难。1997年12月,其夫为其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额50万元,3年所交保险费累计85315元。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调查,确认该案件属保险事故,根据条款规定,该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并退还投保人所交的87315元保险费,合计给付1087315元。

  →2000年11月被保险人王某因晚期肿瘤并发重症死亡, 1998年10月29日其为自己投保鸿寿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其中,鸿寿养老保险风险保额为4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风险保额为60万元。案发后,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市调查取证,认为该事故属保险责任,遂给付保险金100万元,并根据条款规定全额退还鸿寿养老保险费22800元,合计给付102.28万元。

  →1997年11月,被保险人石某为自己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为其妻。经核保体检合格按标准体承保。1999年5月起,被保险人因“急性乙型病毒肝炎、酒精性肝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后五次住院,最后于1999年11月病故。经广东省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于2000年按合同给付死亡保险金100万元,退还所交保险费4万余元。

  →2000年11月,上海市各大报刊上登出了一桩劫车凶杀案,三名罪犯为了过把新车瘾,残忍地杀害了车主高某。高某曾于1997年2月投保了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保额30万元,并于2000年2月25日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此外,高某还于1999年2月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66鸿运保险(B型)。高某遇害后,其受益人于11月向中国人寿提出了给付申请。我司接到报案后,收集了该凶杀案的相关材料,在事实清楚、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立即向高某的受益人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80万元,并对高某女儿的66鸿运保险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共计27264元,同时还将每年向其给付成长年金1500元,直到其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2001年1月 河南洛阳“12.25”火灾震惊全国、损失惨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的理赔工作于2001年初圆满结束。经核查,在这次事故的遇难者中有76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迅速准确地给付保险金累计280余万元。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小学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特大爆炸案,爆炸造成39人死亡,59人受伤。该学校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险种。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查勘取证,并马上作出预付保险金10万元用于及时救助受伤孩子的决定,随后,又按条款约定向受难者给付保险金190248.97元,发挥了保险公司稳定社会的职能。

  →2001年6月4日 广东省阳江市私营企业主冯某遭绑架撕票身故。冯某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99鸿运B型保险、88鸿利终身保险、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康宁终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累计死亡风险保额300万元。经核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300万元。

  →被保险人姜某于2001年9月13日投保了人意综合险(麒麟卡)2份,基本险保额6万元,交保费312元;2001年11月1日又投保了祥和定期(5年期)保险,保额45万元。2002年1月12日,姜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拉爆竹,意外翻车,车上爆竹爆炸,车辆报废,姜某当场被烧死。接到报案后,公司经调查,该案属保险责任,于2002年1月给付受益人保险金51万元。

  →深圳被保险人邱某于2001年7月30日投保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0万元,同时投保附加残疾保险,保额100万元。2002年2月3日,被保险人驾驶一辆捷达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邱某当场死亡。经调查,本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4月15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在“4.15”空难中投保公司《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1名旅客,支付意外伤害保险7万元、意外伤害医疗3万元。

  →2002年“5.7”空难发生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在空难中投保《航意险》的43人,赔款330.24万元。为在罹难人员中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险的26人,赔付158万元,并返还本金24330元。

  →被保险人张某于2000年7月和8月份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和安居定期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达80多万元。两年来张某共计交保费29273元。2002年5月初,张某突然高烧不退,在厦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后确诊为“恶性组织细胞病”,6月2日医治无效病故。6月14日,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家属的报案后,经确认被保险人的病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接到报案后的第六个工作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据实履约,对被保险人家属予以赔付84万元。

  →被保险人罗某于1999年9月为自己投保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为500万元。2001年9月28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最后诊断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罗某平素身体健康,既往无疾病史,充分体现健康风险的不确定性,属于保险责任,2002年,中国人寿给予500万元赔付,合同终止。

  → 衡阳“ 11.3”火灾给付案

  2003年4月,湖南省公安厅为全省5700名公安干警向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统一投保了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交保费228万元。 

  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一四合院8层商住楼发生火灾,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城区130多名消防战士和200多名公安干警赶往现场扑救。8时30分左右,该楼北面、西面与南面的楼房突然倒塌,正在灭火的30多名消防官兵来不及撤离被掩埋在废墟中,导致20名消防官兵以身殉职。

  事故当天,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立即成立了“11.3”火灾事故保险理赔专案组,现场办公,全天候提供保险理赔受理、咨询服务,并到医院逐个慰问受伤人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宪章多次对理赔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并向遇难烈士家属发出慰问电。

  与此同时,湖南省分公司迅速启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动全省系统 3万多名员工捐助。11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主持了理赔暨捐赠仪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兑现衡阳“11.3”火灾殉职的20名消防官兵的保险赔款暨捐赠款项共600万元,对每位烈士给予高达30万元的经济补偿。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消防总队及衡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及有关新闻单位近300人参加了理赔、捐赠仪式。快速理赔和爱心捐助,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获得赔偿的烈士家属无不深受感动。

  在这场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驾护航的作用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同。事故处理后,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各公共娱乐场所都要向中国人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开会、发文督办尽快落实,在湖南市场上形成了投保意外险的热潮。

  → 长海 6.28海难事故赔款130万

  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 2003年6月24日在我公司续保国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人主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保额1万元。

  2003年6月28日该公司LR1号渔船在几内亚海域拖网作业时与一外籍货轮相撞,致LR1号渔船当即沉没,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

  出险后我公司迅速核实该船人员的投保情况,证实该船 13人均在我公司投保。公司领导和理赔人员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渔业公司联系,了解事故经过,核实出险人情况,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在事实清楚、但索赔材料尚不齐全的情况下及时预付赔款80万元,公司领导亲自将80万元赔款送到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用于处理善后事宜。在索赔材料齐全后我公司及时的将剩余的50万元赔款送到保户手中。因此,长海海难我公司共计赔款130万元。公司及时迅速的理赔,使渔业公司迅速处理了善后事宜,抚慰了遇难者家属,得到了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及家属的好评,为中国人寿赢得了良好声誉。

  →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 家属获得赔款175万

  1998年1月20日,被保险人李某在我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生安康保险,保额¥10万元整。同年7月28日,李某再次为其本人投保一生安康险,保额¥10万元整。2002年10月21日,李某为其本人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额¥50万元整。

  2003年6月9日,李某因出现咳嗽、咳痰、伴发热到宝安区中医院就诊,查血检示白细胞降低和胸片示“肺结核”,住院期间请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科会诊,考虑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转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内科,7月23日治疗无效身故。其家属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经我深圳分公司理赔人员调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鉴于理赔金额巨大,应按理赔权限上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根据条款赔付。根据一生安康、康宁终身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圆整 (¥1700000.00元)。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人民币¥33010.92元。返还一生安康累交保费¥19872元,合计给付¥1752882.92元。

  → 学生食物中毒  国寿奉献爱心

  2002年10月1日上午,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白门完小部分学生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又陆续有学生出现相似症状。市委、市政府得知消息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得出结论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毒源为该校食堂供应的中餐。

  因该校学生在中国人寿诸暨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和两个附加保险。中国人寿诸暨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与联合调查组进行接触,了解事件进展情况。面对这一大规模突发事件,理赔人员在进行认真、细致、周密的工作后,确定了保险责任,同时核定此次事件出险人数为 396人,共发生费用142万元。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下,最后核定并给付医疗保险金104.6万元,充分体现了保险的风险转嫁器的作用,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 被保险人意外溺水身故 给付 100万元

  梅某,广东顺德龙江镇人,从事家具制造和销售生意,为高登家具厂厂长,因工作缘故常自驾车来回奔波。 1997年10月在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0万元,

  2003年2月8日(时年37岁)凌晨1时38分,梅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行至顺德龙江镇陈涌湾溪村道处,因现场无路灯,鱼塘边也无围栏,因此在转弯处没有转向,造成右车轮悬空坠入鱼塘,梅某溺毙。同车右侧座位搭乘者冯某也一同溺毙。事发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随后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

  报案后,顺德支公司、佛山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客服部共同参与了理赔调查, 认为被保险人意外溺水死亡成立,同意按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110110元。

  → 学生暴发传染病 国寿及时送真情

  2003年5月15日上午,中国人寿杭州常山县支公司接到电话报案——常山四中有几十名学生腹泻、低烧,正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治疗……。因为该校学生在我公司投保了学平险和两个附加险,在接到紧急报案后,常山县支公司经理王胜龙迅速与客户服务部主任、团险部主任及理赔人员奔赴各家医院了解情况,在初步确定事故责任后于5月23日向患者家属预付保险金20万元,解除他们的燃眉之急。

  经省、市医学专家勘察分析,诊断该起传染病为“甲型副伤寒病”,是由饮用严重受污染的井水而诱发的流行性疾病。自 4月12日起就有几名学生发病,因未得到及时确诊,以致病情迅速扩张,先后共有388人次发病,至8月23日全部治愈出院,共花医疗费149万多元。常山支公司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约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金820710.94元,得到了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充分赞许,在当地形成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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