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自带饮料影院店规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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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5: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2003年12月21日,李先生购买了北京华星影院《手机》的电影票两张。在入场观看时,影院的工作人员检票时发现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小卖部出售的,因此拒绝李先生入场。于是李先生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李先生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影
店堂告示是合同约定? 华星影城答辩说,影城在大厅有明显的告知标示。原告是在被告知以后仍自愿购买电影票,这就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最后负气放弃入场看电影,是其单方面撕毁合同,不能称是影城对其构成了侵权。被告认为“谢绝外带食品入场”的条款是国际影院的惯例,且这项制度得到广电总局的认可。 被告在庭审质证的时候称,之所以自行提供食品,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消费安全。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且质疑该条款的合法性。 行业例行做法 华星国际影城营运经理张晓兵和两名华星国际影城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华星国际影城营运经理张晓兵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对于华星国际影城来说是一件好事。不管结果是好或坏,都是一个进步,因为这不是华星国际影城一家电影院的规定,而是整个影院行业的规定。 据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的官会长介绍,影院不许外带食品,在国内外都有明确规定,是国外观众长期以来自觉遵守的消费约束,在电影票背面及大堂入口都有明示。 法律尚无限定 北京市消协96315服务人员介绍,目前,自带饮料进入影剧院法律没有限定,不能认定是违法。消费者协会只能对涉及到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有关当事方进行改进。(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