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务院决定把北京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试点方案则仍沿用国务院15号文件,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至此,进行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的省市从最初的8个增加到了29个。从去年8月开始改革试点至今,为什么依然是试点?一年来的改革试点显现出什么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剑波研究员。
为什么依然只是试点?
这一次将农信社的改革试点省市增加到29个,几乎覆盖全国,但是为什么依然叫做试点,而不是全面正式地进行呢?陈剑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没有实质性地推广,是因为原有的基础还不够。增加到29个试点省市,并不是在已经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进行,也不是大范围地推广经验,而是为了寻找更合适的改革方式。主管部门虽然希望将其称之为全面的、正式的农信社改革,但实际上面临一些难以绕过去的难题。”
中国的农村信用社问题非常复杂,一年的试点工作只是一个开始。陈剑波认为,之所以继续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原有的8个试点省市,进行改革才一年,对于农信社改革这样涉及风险处置、产权改革、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事情,观察的时间还不够。
二是从试点的8个省市的改革来看,在增资扩股、管理体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并且各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要建立全国范围的某种改革模式现在还并不成熟。
三是农信社改革的完全成功还需要其他配套改革,因此虽然这次的改革试点已经扩大到29个省市,但仍需要在许多领域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进行探索。
四是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尽快化解这种风险。
五是已经实行试点的8个省市,农信社是由省联社管,其他的省市则仍由人民银行管,这种双轨管理体制需要改变。同时,大范围的试点也是为使原来没有进行试点的农信社尽快享受到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年试点还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有37000多家农信社,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存在很多问题。农信社从1997年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但是,农信社始终没有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行业服务不能到位,许多发展机遇在改革中流失。过渡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和积累,历史的问题和现实的矛盾相互交织,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危机也就越来越急迫。
陈剑波在谈到一年来的农信社改革试点时说,“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他说,在增资扩股方面,比如吉林省,一天一个亿,这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和怀疑。为了吸纳股金,少数地方采取了很多不合规的办法,如强迫农民入股、高息高分红,以及贷款优先权等等。
股权结构方面,吉林农信社的改革中,职工占股数量相对较少,而在其他很多地方,职工占股比例超过30%,这可能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一定好处,但是,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制的金融企业,职工占股过高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加大农信社的金融风险。农信社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社内的职工由于信息充分,在信用社有风险的时候,往往会提前退股从而不承担信用社的风险,这对其他人来说是不平等的。
陈剑波认为,“中央对农信社的扶持政策,虽然不一定能买来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企业,但是希望能够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好的机制,降低农信社风险。我们基本可以预期,改革以后的不少农信社将逐渐走上商业化的道路,而将较少关注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目标。”
他表示,我国仍缺少能对农信社这种微型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机制和手段。现在成立的是层层入股形成的省联社,它不能重重设立机构,不能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制。它一方面与信用社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又承担管理基层信用社的职责,身份和角色的矛盾,将会对改制之后的信用社带来哪些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他说,省联社不可能代替监管机构,也难以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
今后改革需注意四个问题
陈剑波认为,今后的农信社改革将会逐步加大力度,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除了建立中央监管以外,还应该建立地方监管。我国目前对农信社还没有地方监管,“建立地方监管对农信社未来风险防范及省区内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改革将起到一个突破性的作用。”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改变目前中央100%承担风险的现状。同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经营机制上可以借鉴原有试点省市的经验。农信社在财产责任上一直不太清楚,随着更多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信社,对改善其经营治理结构有很好的作用,董事会对原来县联社的干预也有了制约,使得经营的灵活性增强。
在结构治理、股权结构、与省联社的关系上要重新改革,要将农行和农信社的改革结合起来,不仅要从央行拿到优惠政策,更要注意区域金融体系的建立、奉献、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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