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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09:23 北京日报

  郭先生:年初,我所在的公司因效益不好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按规定给我相应的经济补偿。1月28日我和公司正式办理了相关手续。合同解除时,公司又和我签订协议,约定一个月后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月底我按约定去领取补偿金时,公司领导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7月份,我因多次催要补偿金未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区仲裁委员会却因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诉期限驳回了我的请求。请问,《劳动法》对仲裁申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属于我的经济补偿金就要不回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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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您与公司在1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您虽然同意公司一个月后支付补偿金,且双方已有支付约定,但一个月后公司拒绝支付,此时双方实际已发生争议。《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限是60天,您应该在4月28日之前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您没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60天内及时申请仲裁,明显超出了申请时限,因此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对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经济补偿争议超过仲裁申诉期限的劳动争议案件,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予以解决。(邢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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