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无需因偿付能力问题从新华人寿退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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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01:3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付涛 昨天,新华人寿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日前坊间流传关于“新华人寿连续三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说法,并无根据。据悉,这是各媒体报道所称,因“偿付能力不足”被保监会点名警告的三家寿险公司中,首家站出来否认相关消息的保险公司。
媒体报道中的三家被“点名”公司分别是,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与新华人寿。新华人寿在一份书面的声明中称,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该公司2003年资产总计243.79亿元,远高于229.16亿元的负债。声明还否认了保监会暂停新华人寿新设机构的消息。 与此同时,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对于媒体的报道,目前尚未发表任何口头与书面回应。有报道称,保监会日前曾召开过紧急会议并指出,一些媒体发布的有关消息有所失实。然而,截至昨晚,记者未能从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与相关权威媒体,得悉监管部门对此事发表的正式评述或澄清。 昨天下午,上海财大保险系副教授粟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我们的分析中,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她认为,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都是以市场份额,而不是以经营效益为目标的,这样往往会出现因一味追求扩张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据悉,三家公司中,中国人寿集团为原中国人寿分拆上市后的产物。与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同,在接纳了1999年6月之前的老保单后,集团公司承担着巨额的“利差损”。而太平洋人寿与新华人寿,则被认为是由于追求快速扩张带来了后遗症。前者2002年之后的一轮猛冲与后者在上市前追求分公司数量的扩张一样,都被认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针对许多投保人的忧虑,新华人寿在同一份声明中称,“偿付能力不是清偿能力,偿付能力不足只是一个预警信号,不代表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更不代表保险公司不能履行给付和赔付的义务。” 对此,粟芳认为,偿付能力确是保监会遵循审慎原则制定的,但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并不是公司资产与负债的简单比较。从理论上讲,“偿付能力不足”意味着相关投保人可能面临着风险,但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她表示,因保监会的“偿付能力”警告谈退保,目前言之过早,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破产机制,因此,必要时监管部门会竭力确保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偿付。 新闻链接 太保最早11月IPO 晨报记者付涛报道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可能在今年11月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这是该公司一位高层管理人士日前向外界透露的。 作为国内第三大保险公司,太保集团筹备上市已有相当时日。该公司被认为可能将先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然后考虑在香港进行H股公开募股。 上周,曾与太保集团子公司太平洋人寿商谈合资事宜的凯雷投资,向外界表示双方的谈判仍在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