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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16:58 经济观察报

  何军

  上周,有媒体援引新华社消息称,全国人大正在对包括“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在内的数项反腐新建议进行研究,并且积极地在为相关立法做准备。这一课题组的负责人王明高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认为:“只要中国要前进、要发展,那么不管遇到多大阻力,这一制度都会在中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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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应该包括两个意思。其一,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个好东西,中国一定要有;其二,它的实施将会遇到阻力。

  现在,我们还无法了解中国将来的“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核心,但世界上其他国家不断完善、日趋成熟的“公职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可以成为我们借鉴和参考的重要对象,尽管这其中还有一些根本政治制度上的差异,但技术性问题仍然值得好好研究和借鉴。

  事实上,早在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但近十年过去了,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为什么?按照有关官员和专家的解释,这一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规定》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申报方式、范围、受理申报的机关等不尽如人意;对申报主体违反责任的规定较轻;没有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其搭配使用,使这一制度孤立存在,效果不大。甚至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篇幅过小(只有9条,不足600字),规格不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是造成它没能很好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是官员和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仍然认为这个结论有避重就轻之嫌。这些“缺陷”并不是导致《规定》没能很好实行的根本原因,或者说,如果有新制度弥补这些缺陷,也未必可以避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试问,规定了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是不是可以避免“每年的例行申报只是走过场”?逻辑上这似乎并不构成必然联系;而申报主体范围过窄尚不起效果,范围扩大难道就能达到效果?这也让人不抱有乐观态度;同样,申报主体的违反责任规定较轻尚不能使官员们如实申报,我们不禁怀疑,加重违反责任会带来威慑效果还是阻吓效果;至于配套措施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在《规定》颁布十年后的今天依然缺失,如果不能同步建构,新制度也仍将面临与旧规定同样“没有配套措施与其搭配使用”的局面;而“篇幅过小、规格不够”似乎也不能解释《规定》为什么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内容冗长繁复、法律形同虚设的例子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并不缺乏。

  那么,根本原因何在?或许还应该回到王明高先生开头说的那句话上,找一找阻力来自哪里。

  阻力当然来自官员本身。对于官员来讲,这项制度几乎完全是一项义务,看不到任何好处,从心理上有抵触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或许前面所说的“缺陷”也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刻意的失误。并非设计制度的人没有标准可学,而是有诸多因素限制他把好的东西都学到。

  在我们已知的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中,官员为了赢得公众的信任,往往做出非常主动的公示行为,他们甚至愿意比法律规定更多地介绍自己,而对于一般非竞选的政务官员来说,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财产申报也会自觉光荣。

  在这些国家,现在官员财产公示的情况如此,那么当初情况如何呢?是不是也有一个官员抵触的时期呢?据我们了解,的确有不少国家经历过这样的阶段。尤其在转型国家中,过去有一段时期官员们都不习惯这一制度,不愿意露富,即使是来源合法而且依法纳税的财产也不愿申报。怎么办?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推行,并且从高层开始率先垂范,下属各级官员仰望从之,然后渐渐大家形成习惯。这一制度的实施,配合严厉的税务督查以及有力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

  无论在腐败泛滥的转型社会,还是在法治社会,作为反腐败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对正处在向民主法治社会迈进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来说,其意义不言而喻。在认识到单靠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同时,我们知道,要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争取到一种可以强制推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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