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毛驴拉宝马”看过激维权之得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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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15:03 北京青年报 | ||||||||||
上周,北京街头上演了一出“毛驴拉宝马”的好戏,3头黑色毛驴后面套了一辆宝马轿车,按照车主林先生的计划,如果宝马公司不能给予满意答复,毛驴将拉着宝马从北京走到杭州的经销商处。据了解,林先生去年11月买下宝马后,这辆价值200多万元的顶尖级轿车很快出现数十处故障,经过多次维修,故障却越来越多,但宝马公司只认可对车继续维修,对车主提出的一次性修好否则更换或退车的要求拒不同意。无奈之下,林先生愤然策划了这场“毛驴拉宝马”的行为艺术。
由这起“毛驴拉宝马”事件,人们会很容易联想到三年前武汉的那起著名的“砸大奔”事件:一辆奔驰SLK230跑车五次修理都没修好,车主感到奔驰公司对中国用户极不尊重,于是一怒之下将该车当众砸烂。与当初奔驰公司指责车主“非理性”、“荒谬”相似,而今也有人批评宝马车主林先生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瞎胡闹”。 对“砸大奔”、“毛驴拉宝马”之类事件,舆论不能一味鼓掌叫好,煽风点火,也不宜一概斥之为“荒谬”、“胡闹”,它们有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叫“过激维权”。近些年来,一些群众、消费者特别是弱势人群,倾向于通过某种过激行为向侵权者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得到舆论与高层的关注,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侵害。他们的情绪和行为有时容易失控,甚至给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结果不但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反而把自己陷于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即便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现行法律也足以对他们进行与其罪责相称的惩罚。 不过也要看到,有的维权者的行为固然过激,也在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些影响,但不能随便认定其为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一抓了之”。过激行为本身有轻重之分,一种维权行为是否过激,是轻度过激还是极端过激,没有绝对的标准。毛驴拉宝马,车主砸大奔,宝马公司、奔驰公司如果说车主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导致了他们多少个亿的经济损失,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他们就必须证明车主的行为与企业名誉权损毁及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否则,法庭就不应当支持他们的诉求。而且即便车主的行为与企业的损失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主只要没有虚构事实、夸大情节、歪曲真相,他们的维权行为就并不为过,顶多属于轻度过激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能够容忍和承受的,他们不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在著名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主持舞弊造假的体彩中心销售主管、发行承包商杨永明供认,他万万没想到刘亮会爬上销售现场十几米高的广告牌威胁自杀,会把事情闹得不可收拾。陕西省体彩中心派出的监管人员也承认,正是在刘亮爬上广告牌威胁自杀后,他才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显然,如果没有刘亮的轻度过激维权(当然他接下去采取了一系列温和的、正当的维权行动,这是难能可贵的),请问谁能揭开宝马彩票案的黑幕?谁能终止杨永明从事了三年之久的彩票舞弊生意? 宝马车主林先生表示,下一步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至于策划“毛驴拉宝马”,不过是“要用我这种行为告诉中国的消费者,告诉他们这样一个事实”。可见他采取的过激维权行为,其实更多的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愤怒情绪,而这也是众多过激维权行为的一个共同特征———当事者明知意气用事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过激”之后还得寻求其他的较为平和的解决之道,但有时还是忍无可忍,还是要冲冠一怒拍案而起。维权要付出成本和代价,过激维权有时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代价,群众和消费者不是傻瓜,也不是受虐狂,他们会权衡利弊,比较得失,如果不是被“逼”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他们一般是不会走上不无风险的过激维权之路的。 公民维权要讲究技巧,要懂法律程序,才能获得更好的实效。一名资深学者曾提醒业主,如果采取过激行动,比如与物业公司打架,可能导致原本合法的主张也不能实现。这名学者说的大约是实情,对业主进行的提醒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他似乎还应该提醒物业公司:从根本上讲,公民的过激行为不应当影响其维权效果,不要以为业主也有过错你们就可以继续犯更大的过错。维权者的过激行为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他当然得为此承担法律代价,这是法律对他的处理,而不是侵权者对他的处理,故不能抵消侵权者的责任。面对维权者的过激行为,侵权者不要期望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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