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星科比案被取消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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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03:13 新京报 | |||||||||
前几天,为审NBA球星科比,陪审团的遴选工作在大张旗鼓地进行,但形势很快急转直下。《新京报》9月3日报道,由于女原告不愿在正式庭审阶段出庭作证,性侵犯证据不足,科比的强奸案已被取消。 许多人认为这是“金钱的魅力”让科比能聘请最好的律师,能给原告施加最大的压力,从而让其逃脱法网。
我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我们还应注意到,引发原告撤诉的直接起因是一份对其合法权益“极端有害”的文件被法院工作人员“不小心”传到各大媒体手中,科比的律师团也公布了她的名字。这些都给她带来了巨大伤害,她甚至因此受到死亡威胁。这些精神上的伤害和难以承受的压力,使她最终决定不再出庭作证。法庭的失误和媒体的“逐猎”行为最终成全了科比逃脱法网。 大多数被害人相对于被告人是弱者,他们受到被告人的侵害已经是不得已的事。因而,在对被告人的审理中,无论是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媒体都要遵守为被害人隐私保密的底线,避免被害人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中隐私被透露,而受到来自被告的威胁和舆论的歧视,遭受“第二次被害”。防止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把查明案件真相作为主要目标,也要把在诉讼进程中周全地保护被害人作为一个目标。 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也负有对被害人隐私保密的义务。科比案出现“戏剧性”结局,就是被害人隐私没得到保护造成的。 如果科比案发生在中国,科比恐怕不能因被害人的撤诉逃脱法网。因为强奸案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被害人的意愿为转移。但在对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媒体对被害人“第二次被害”的事也不少。 在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司法机关把被害人大多是作为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工具,而较少注重对其心理感受及隐私的保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成效是有目共睹,但它也是“双刃剑”:一方面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会为“吸引眼球”不惜侵权。近年来,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涉嫌使被害人“第二次被害”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案件的诉讼中,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因为司法和媒体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第二次被害”,是科比案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杨涛(江西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