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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停产企业不再免房产税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10: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通讯员李正)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今后,亏损企业和停产企业不再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待遇”了。 过去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采取的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现在不再生效。与此同时,过去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也不再有效。据税务专家分析,此次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促使企业充分利用闲置房产。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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