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000563)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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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25日、8月16日,我司作为第三被告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蓝十字医院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十字”)起诉称:2003年5月16日、6月10日,该公司与我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证券”)分别签订了两份委托金额为950万元及2000万元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2004年5月17日、6月9日委托期限届满后,由于健桥证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委托资金,该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并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我司为第三被告。2004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了(2004)沪-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我司正在办理过户给健桥证券的位于深圳市滨河路集华花园裙楼1层S1、S3、 S4、 S6、 S7、2层房产。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起诉称:2003年8月13日,该公司在健桥证券上海市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健桥漕东营业部”)购买了价值5亿元人民币国债,2003年8月14日,健桥漕东营业部在未经中海信托授权的情形下,对该国债作了回购,并占用了此笔资金。中海信托在发现此情形后,即与健桥漕东营业部进行交涉,要求偿还上述资金。健桥漕东营业部陆续归还了中海信托部分款项,但仍欠其人民币一亿肆仟三佰万元。中海信托遂于2004年5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一中院审理。经中海信托申请,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我司为第三被告。 我司发起设立健桥证券时,投资中包含着房产出资。该部分出资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健桥证券所有股东认可,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2002年7月健桥证券开业后,我司即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健桥证券,由健桥证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由于我司作为出资的上述房产位于深圳、上海、西安等地,且各地在具体执行此类房产过户的税费政策方面存在差异,我司和健桥证券一直在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中,其中一部分房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截止目前还有部分房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此状况并未改变我司的出资事实,更未对健桥证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我司对健桥证券的出资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抽逃出资等情形。我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合法权益。对于蓝十字、中海信托申请法院查封我司资产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由于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我司将视案情发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4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