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炎黄(000805)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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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起诉本公司的三个诉讼案件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第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
一、(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期内利息70455元及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二、(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票据承兑申请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垫票据款人民币1400万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三、(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票据承兑申请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垫票据款人民币13977218.70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