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一规两法”难抵商业银行潜规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9:4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胡朝辉编辑:章轲 8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而就在几个月之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刚刚从16家增至23家。 “新增加的7家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建设
另据有关专家分析,一旦《反洗钱法》正式出台,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法律都将面临较大规模的修订工作。洗钱:犯罪的帮凶 对普通人来说,位于北京金融街的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无疑是神秘而陌生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能是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向执法、司法等部门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这些工作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 根据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俗称“一规两法”),金融机构有向反洗钱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3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收到经分支机构甄别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3061笔。从2003年3月至今,国家外汇局共收到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7.05万笔,报告金额97.2亿美元。 事实上,通过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跟踪,往往可以发现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反洗钱:重在协作 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对洗钱犯罪非常重视,但是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目前世界上每年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到5%,即在1.5万亿至3万亿美元之间。有关专家也曾据此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尽管“一规两法”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框架,但是其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但由于技术原因难以真正做到这一点。又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与代价,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只说不做,相关规定难以落实。 “反洗钱也就是停留在形式上,真正做起来也很辛苦。”山东省济宁市某商业银行一名工作人员坦承。另据某银行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反洗钱与基层金融机构的经营存在一定的冲突。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给予存款大户“私款公存”逃避交税、违规办理教育储蓄等优惠条件。“一规两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执行的“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可以起到管理和监测资金来源的作用,却有悖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从商业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避险性决定了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不作为”态度。 更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在我国洗钱犯罪已渗透到保险、证券等领域。为了协调各部委的反洗钱工作,央行特意在反洗钱局设立了协调合作处。此外,周小川还在会上强调,今后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业务指引,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法规亟待修订 目前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所涉及,虽然央行曾发布了“一规两法”,但是后者不过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明显偏低。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的有关专家指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包括保险、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汇机构;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 按照“一规两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向反洗钱中心提供相关信息,但《商业银行法》却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两者明显存在矛盾,更令人尴尬的是,前者作为反洗钱的重要法规仅仅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商业银行法》。 而且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法律作为规范有关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主体法律,都没有洗钱与反洗钱的概念,没有制定有关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的任何条款。 对此,有专家指出,一旦《反洗钱法》获得通过,现行的大部分金融法规都将面临较大规模的修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