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超高药价”说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州贝氏药业起诉外企定价“超国民待遇”,沈阳山之内公司一药品高于国内5倍的药价被撤销 本报讯记者 汪令来 报道:同样一种药品,外企生产的价格可能要比国内药品高几倍甚至十几倍!这一被称作是外资药企“超国民待遇”的定价权,终于艰难破冰———广州贝氏药业昨天向本报透露:经广州贝氏正式起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
近年来,外资药企在定价上的“超国民待遇”越来越受到质疑。继美国雅来制药首次在单独定价时将药品与国产药拉平后(详见本报昨日财经二版),日本著名药企在华投资企业沈阳山之内公司一药品的高价,本周二也被当地法院裁定撤销。 这一药品是治胃病的主流药之一,化学名是法莫替丁。江苏省物价局2003年在公布107种西药最高零售价中,给法莫替丁定价为9.8元(20毫克30片装),与此同时,同样的规格,给外资药企日本山之内在华公司沈阳山之内的价格却是56.6元,两者相差4.7倍。 “我们有中山医科大学和中国药科大学的各项研究都证明,我们的药品质量与山之内的差不多,但为什么定价相差却如此之大?”广州贝氏董事长贝庆生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外企药价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就上诉到南京中院,要求江苏省物价局撤销这一价格规定。外企是否该享有“特价”? 而沈阳山之内公司则称,法莫替丁是该公司原研制药品,而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享有单独定价权。而且物价部门的定价是在根据国家计委的“中央指导价”的基础上作出的。 对此,南京中院终审认为,沈阳山之内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是法莫替丁的原研制厂家。而且法莫替丁是国家《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按有关规定,其价格应在“中央定价原则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这种药品在江苏的最终价格应由江苏省物价局确定。 那么,江苏省物价局按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将山之内的法莫替丁价格定在56.6元的上下浮动5%行不行?但南京中院仍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国家计委的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有效地证明江苏省物价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为此,法院判定物价部门撤销沈阳山之内的法莫替丁56.6元的“超高定价”。高价药撤销的“骨牌效应” 由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那么沈阳山之内的法莫替丁在江苏的价格只能是9.8元。但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所的一位专家认为,“山之内这一规格的法莫替丁,将会退出国内市场。” 这位专家分析说,法莫替丁属于成熟药品,在国内至少有几百家企业生产,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山之内在江苏的价格比其他地区的价格低几倍,单自己的产品各地冲货就十分厉害———因而也基本上肯定做不下去了。 “这还可能会引起外资高药价被撤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广州一家大型化学药制造企业负责人说,特别是在一些专利过期的药品上。这位人士表示,同样药品,过去因为外资价高,在医院销售时有很大的回旋空间,市场销售量也大———因而常被国内同行指责“不公平竞争”。贝氏起诉成功,肯定会带动更多的国内企业去起诉国外同行。(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