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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的颠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3:01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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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生

  最近,证监会和国资委推出了以股抵债的试点办法,电广传媒的以股抵债方案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理论界和市场上反映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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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者认为是一个制度创新,或者至少是一个较为积极的政策信号,至少说明管理层在认真处理欠债不还的问题。同时,电广传媒试点方案的以股抵债价格接近净资产价格,应当是市场能够接受的。方案还要得到非关联股东的表决通过,多少体现了股东分类表决的含义,是对公众股东的保护。

  反对者认为,以股抵债充其量也不过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大股东以一元多的净资产融资,以融资后升值的净资产抵债,本来就不公平。同时,欠债不还钱,可以用股来充抵,这不是对欠债不还的大股东的惩罚而是奖赏,可能为大股东恶意逃债制造了合法借口。而且,以股抵债治标不治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问题,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没有多大帮助。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以股抵债的办法怎么判断,不在于其具体方案细节,不在于它能否解决股市的相关问题,甚至也不在于其价格高低,那是当事人自己和市场决定的事,关键在于它在解决问题的方向上是否正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处理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上是否公平、合理。正是在这几个核心问题上,我们不能不说,以股抵债的办法尽管颇费苦心,有不少新意,但却是倒退而不是创新,是以行政特许违反了法律程序,并在本质上偏袒债务人,歧视债权人,失去了公正性。

  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并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执法实践。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属于“抽逃注册资本”或“挪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究。实际上不少民营企业家已经因此获罪判刑。就民事而言,债务人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立即提起诉讼,查封、冻结和拍卖债务人财产,用以偿债。因此,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冻结、拍卖大股东的财产包括其持有的股权还债。这是现行法律题中已有之义,根本不用什么制度创新。唯一特殊的是,由于大股东一般控制了上市公司,在其欠债这一特定关联情况下,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代表人缺位。这个小小的程序问题才是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款项小病大养,成为“顽疾”的根源。打上这个“补丁”本来是监管者的责任。即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时,需要有人代表非关联方采取行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这正是独立董事设立的意义所在。监管者只需要求所有大股东欠款的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召集非关联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依法追讨大股东欠债,其他的一切事宜,法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自然会发挥作用和解决问题。

  但以股抵债办法在大股东欠债不还时,不是首先要求大股东回避,反而制定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即债务人作为主导去决定是否选择试点办法还款,指定由这个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即债务人的傀儡去聘请以股抵债的评估机构,由债务人的老板去决定抵债股价的可接受程度。只有在当债务人愿意选择以股抵债(显然,当以股抵债会危及债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时,他们肯定不会选择而只会赖着不还),当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评出自己满意的价格并得到自己的上级股东批准时,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即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说一声同意的权利(不同意的话还款肯定更是遥遥无期,而且变成了好像是债权人自己放弃讨债的机会)。这种完全颠倒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逻辑,不论方案设计上如何精细,不能取信于投资者,是不奇怪的。

  以股抵债的试点和当年郑百文重组时不顾法律禁区,搞出一大堆行政特许的做法一脉相承,其结果也一定是以热闹登台开始,继而不能推广或不许仿效,最后黯淡收场了事。但是这种闭门造车、破坏规则的事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出现,确实值得有关方面深思反省。股市病成这个样子,也该找一找病的源头了。

  (本文作者为燕京华侨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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