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不应该分公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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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1:44 新京报 | |||||||||
近日,《上海市居住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下月起公布并实施。据上海市政府发言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但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9月2日《新闻晨报》)。读了这个消息,笔者不禁有了一些疑问。 其实,且先不谈这个办法是否符合刚实施不久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就是从市场
还有,从这个区别对待的“办法”效果看,公有房屋的出租主体完全可能由于有税收的优惠而使其市场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要看到的是,这不同房屋所有者在市场的竞争地位不同,不是来自于市场正当竞争的结果,而是源于行政这个“有形之手”,而这如此的不同的行政“区别”,也会带来市场竞争本身的扭曲。而这从行政机关所该有的社会角度看,恰恰违反了行政要担当市场公正“守夜人”的要求与定位。 行政干预不能为达到一时或短期的行政目的,一味追求效果的“短平快”。否则,完全可能会在市场造成新的不公,同时也会影响市场正常规律的发挥。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观点,笔者想问上海的有关部门:纳税为何也要分公私? 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