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纳税不应该分公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1:44 新京报

  近日,《上海市居住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下月起公布并实施。据上海市政府发言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但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9月2日《新闻晨报》)。读了这个消息,笔者不禁有了一些疑问。

  其实,且先不谈这个办法是否符合刚实施不久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就是从市场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咨讯尽在华夏近视网
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经济的公平要求看,如果我们承认房屋出租是一种市场行为,依法纳税又是一种社会义务的话,那么在道理上,行政行为就要对市场上的同一经营行为,不分主体的予以公平对待才是。除非行政机关能证明这种区别对待是出于另一种社会公平的需要(例如对弱势群体的廉租房出租等)。而现实是,在现有的公房出租者中,事实上还有不少也是从事市场经营的,例如一些由房管所改制而来的物业管理公司等,这些也是标准的市场主体,从事的也是市场行为,同样也有出租房屋的收入。那么在此情况下,上海的有关部门是否也应该将理由也一并予以公开,以使社会公众能加强对如此行政行为的理解?

  还有,从这个区别对待的“办法”效果看,公有房屋的出租主体完全可能由于有税收的优惠而使其市场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要看到的是,这不同房屋所有者在市场的竞争地位不同,不是来自于市场正当竞争的结果,而是源于行政这个“有形之手”,而这如此的不同的行政“区别”,也会带来市场竞争本身的扭曲。而这从行政机关所该有的社会角度看,恰恰违反了行政要担当市场公正“守夜人”的要求与定位。

  行政干预不能为达到一时或短期的行政目的,一味追求效果的“短平快”。否则,完全可能会在市场造成新的不公,同时也会影响市场正常规律的发挥。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观点,笔者想问上海的有关部门:纳税为何也要分公私?

  周义兴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