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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接受捐赠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09:4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会计处理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在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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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其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记为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但接受现金捐赠不需交纳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现金、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税务处理

  民营企业在与其他企业业务往来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接受对方各种资产的馈赠。那么,接受捐赠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呢?

  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应在其价值实现时交纳所得税。所谓价值实现,一般指流动资产被领用消耗,固定资产期满报废或中途处置,无形资产摊销期满或中途转让。企业在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没有花费任何代价支出,但在其资产价值实现时,会将其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的全部价值,伴随着原材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处置成本结转,而抵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利润总额,造成企业少交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所以这部分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交纳所得税。但由于企业在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并没有现金流入,如果此时交纳所得税无疑会增加企业资金负担,所以目前税法将纳税期限规定在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价值实现时。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应交所得税是以什么为计算依据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在其价值实现时缴纳所得税,如果其实现价值高于接受捐赠价值,应按实现价值扣除相关费用缴纳所得税;如果其实现价值低于接受捐赠价值,应按接受捐赠价值缴纳所得税。处置时产生收益,按“处置收益+接受捐赠价值”缴纳所得税,即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将处置收益通过“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处置时产生亏损,要按“接受捐赠价值”缴纳所得税,即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处置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纳税调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接受捐赠时,企业已经按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了递延税款,所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需要计提折旧,而且该项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形成的递延税款,属于一项时间性差异,在固定资产价值实现时交纳所得税。

  案例

  某民营企业2004年2月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万元,估计折旧额为20万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XX设备100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0递延税款264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0

  若该企业3月至12月提取折旧50000元,2004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

  假设2005年6月份该设备出售,售价为110万元,设出售时累计折旧28万元(2005年1月至6月提取折旧30000元),不考虑清理费用和应纳增值税。那么,结转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为:1100000-(1000000-280000)=380000(元),并将“递延税款”全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企业2005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100000-0)+30000-380000=2750000(元)。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2750000×33%=907500(元)。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110万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上没有提取折旧,则处置收益=1100000(售价)-800000(净值)=300000(元)。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实际上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净值80万元和处置收益30万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上述业务应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264000

  所得税64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07500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0

  (凌辉贤)(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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