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牛过法 法治成“人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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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09:28 中国经济时报 | |||||||||
祝俊初 喜生活安宁,怕无法无天,想来这会有极高社会认同度。最无法无天的事,若以发生在一个法治环境中的而论,莫过于“执法”牛过法,倘不幸碰上,除了绝望,我不知还可以怎样。
北京一位王先生,就不巧碰上了。在自行车道正向骑车的他,与崇文区城管大队前门分队一执法人员驾驶的城管监察车差点相撞,此车首尾无照、方向逆行,车主在与他争执中称“我执法呢”,随后又于冲突中将他颈肩部软组织扭伤,并在交警建议他报警之际逆行而去,交警回答记者其可否在自行车道逆行之问时称“他是在执法”(《京华时报》9月1日)。 如果,我驾一辆无照车上路、在自行车道逆行,那是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条”,交警见了必“有所动作”,故不管遇上多么特殊的原因,借我十个胆也万万不敢,更别说惹出纠纷后还出手伤人。如此约束,我乐于遵从——人人都这样,才会交通有序,使人人得享出行的安全性与高效率;推而广之,人人都守法,社会秩序才有条不紊,使人人的生活福利增加。 虽说,凡事难免例外,但例外也有例外的规矩。百姓眼中的“天条”,对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没有效力?“我执法呢”、“他是在执法”就等于尚方宝剑、意味着豁免权?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而其他车辆与行人应让行的,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如此。 可见,这名城管执法人员的横行霸道没来由,法律并未给他那样做赋权,“执法”一说是推脱与自我推脱——而原本,我们最该听到什么?最该听到就违法行为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但是很遗憾,这没有,丝毫也没有。此事并非孤案特例,“执法”成为行政、司法等国家公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大耍特权、滥行权威、公然违法之借口的现象,现实中实在屡见不鲜。 记忆中,诸如“0”字头公车横行马路、城管粗暴打砸街头商贩、警察随意闯入民宅、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疑犯等,往往就是以“执法”名义行非法之举。严重的,甚至导致群众与执法者水火对立。 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部门还以红头文件扩张非法“执法”权、固化其无上权威,损害民益。日前发生在辽宁省阜蒙县的“8·6”事件可谓典型,该县县委书记王宏伟称由违规文件引起、由部门利益驱动造成,并定性为打着执法旗号、实施违规野蛮执法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阜新市政府信息网)。类似情形,在被曝光的强行圈地、野蛮拆迁中,可谓比比皆是。 执法,百姓举双手支持、拥护,可一旦相伴横行霸道、牛气冲天、扰民伤民,则必为百姓怨愤、痛恨。无法无天的“执法”,折射权大过法、官贵于民,本质是悖逆法治的“人治”。须知,要提高全社会对法的一体遵循程度,关键是公职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