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改奖现金体现法律至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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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01:13 新京报 | |||||||||
8月7日,随着雅典奥运会的临近,本版推出了《奥运评弹》栏目。连日来,我们在此发表了一系列“跳出奥运评奥运”的文章。眼下,雅典奥运会落下了帷幕,本栏目自然随之结束。在此,真诚感谢广大作者和读者对它的厚爱。 9月2日《新京报》报道,今年,霍英东对奥运金牌得主的奖励,一改前五次的做法,将原先承诺的纯金金牌,按照伦敦金价折换成现金奖给选手。
现金与金牌的价值虽然相同,但总不如金牌更有纪念意义和收藏价值。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轻易改变奖励方式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霍英东及霍英东体育基金避免侵权,严格遵守法律的结果。据霍英东解释,“霍英东体育基金”其实已经设计好了金牌的版面,但考虑到金牌上的图案有可能和中国奥委会的奥运商标专利产生冲突,而且时间也过于紧张,最终决定用现金来替代原先的金牌。显然,由金牌改现金的主要原因就是防止“可能” 产生的侵权后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奥委会的奥运图案和标志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图案和标志。否则就构成侵权。 这个原因可能在许多国人看来,是简单得不值一提,也不用考虑的问题。因为霍英东的目的是嘉奖为国争光的体育健儿,既不是商业行为,也没有其他营利目的,按照“一白遮百丑”的思维方式,对这种“做好事”的行为理应一路绿灯,根本不用考虑是否违法或侵犯他人利益,更何况只是“可能”与中国奥委会的奥运商标专利产生冲突。退一步讲,即使金牌侵犯了中国奥委会的奥运商标专利,凭借霍英东的社会地位,再加上奖励行为本身的意义和非商业性,中国奥委会可能也不会有意见吧。 可是,霍英东及霍英东体育基金却没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视法律为最高准则,视他人权利为自己权利的界限(其实,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这样),仅基于“可能”的侵权就主动放弃已经设计好的金牌图案,改变历次的习惯做法,果断决定将金牌换为现金,体现了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习惯。对照霍英东的做法,那种“一白遮百丑”的思维方式是该改一改了。 李克杰(山东法学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