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9月起告别“天书处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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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10:55 新京报 | |||||||||
首部《处方法》医院存疑,药店叫好 自9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处方法》)正式步入实施阶段,这是我国医学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处方制定的法规。除了处方具体操作限定以外,新法明文规定医院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医院对可行性存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将告别自行规范处方的相关医疗机构,对此次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普遍持保留态度。 部分医院宣传处人员尚未获知该办法的出台,一些三级甲等医院医务处或宣传部门负责人也仅仅对此表示了“已经听说”或者“在网上看到”。而医院方同时表示,上级机关目前还没有将通知正式传达下来,医院的具体执行措施则更未提上议事日程。 据首都医科大学所属医院一位副院长称,现在操作起来困难较大,而且还没有收到相关文件。 不过,北京市某传染病医院医务处主任对记者表示,此办法所做出的规定与该医院一贯执行的规范相对照基本不存在明显出入。 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也表示,除了麻醉品等相关药品的红处方外,院方并不限制病人的选择权,但他同时表示,医院的药品收入的确会受到影响,但是从长远的规划来讲,医药肯定是要分家的。虽然之前协和医院收入43%来自于药品收入,但由于药品利润非常小,大部分患者也乐于相信医院提供的药品,所以不论长远还是现在,协和都不会限制处方的流出。 据李学旺透露,社会药店如何判断医院流出处方的真伪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不能保障这一点,患者的用药安全也无从谈起,今后国家有可能会在处方上要求留下医生的行医资格编号,以便查询。 药店期望“夺回”顾客 从5年前沸沸扬扬的“医药分家”到现在,国家对于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也使得医药零售商在与医院的搏杀中大伤元气。一些医院想方设法挽留住他们的“顾客”,为了防止处方外流,一些医院动辄开出“天书处方”。《处方法》则对此作出了限制,“除医疗用途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对此,大多数药店表示支持。德威治大药房总经理张玉宽表示,《处方法》的出台无论对药店还是整个医药行业都是个不错的消息,但如何将这个“利好”消息真正转化为有效成果,则仍需多方面力量相配合。 张玉宽坦言,不可否认,医药行业的规范目前正朝好的方向发展,但该办法的运行同样取决于医院方面的执行态度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对此将继续持观望态度。而至于这样的规范实施究竟会给医药零售商增加多大市场,目前还很难预知分晓。张玉宽认为,公费医疗问题和能为患者提供便利将是就诊人员选择医院作为购药首选的主要原因。 记者在各大医院了解到,绝大多数患者都对此新规定持赞同态度,但他们也同时认为,即便这样的办法行将实施,短期内也未必会产生明显的效果,作为患者而言原有的购药习惯仍不会有大的改变。 实习生陆锐 政策解读 《处方法》四大规定 处方当日有效 《处方法》规定,执业药师所开的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禁“天书处方” 第十条规定,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不超过七日用量 第十三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须注明理由。 按科室分四色处方 第九条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