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亟待引入竞争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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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10:45 上海证券报 | ||||||||||
    ■目前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格局可以概括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市场参与者少,社会中介机构不发达,资本市场欠发达,是一个很不完备的市场。现在来看,设置处置机构只是第一步,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才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关键。     ■当务之急是建立债转股股权流通体制,允许国内外各种性质的机构
    一、如何构建我国不良资产市场     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特点看,尽管它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由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交易客体与市场交易规则构成,但又具有其特殊性。核心的问题是:不良资产是一种非标准化的高风险的商品,其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良资产的定价非常复杂,目前还没有金融工程可以事先较准确估价,不良资产的回收完全是一个概率分布空间,与其他资产不同,这正是不良资产市场的迷人之处,每个收购者的隐含信息优势别人不知道,都可以各显神通,而且不良资产市场可以与其他资产(任何金融工具)衔接,可以证券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可以设计信托产品。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在于解决信息缺陷带来的外生性风险和内生性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摊与风险控制机制。从风险分摊的角度看,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吸引市场主体承担对单一个体而言过于集中的风险或将风险由其厌恶者向其偏好者转移,也就是要构建公开、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市场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降低交易费用。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化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进而使价格机制与契约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要实现不良资产处置主体的商业化和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主体的外部环境建设。由此来看,构建我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现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鼓励其走商业化道路。从我国经济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应当与商业银行改革、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从国外发展看,在企业重组与产业结构调整中,投资银行扮演了公司购并重组、基金管理、证券承销和经纪、资产管理和处置、金融咨询等资本市场所需的众多角色。我国目前还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而资产管理公司在执行的职能上与投资银行的职能十分相似,例如一定范围的公司上市推荐及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多样化的资产处置手段等,都与投资银行的业务类似。借鉴国际经验,其转型发展的合适目标应该是广泛意义上的、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为核心业务的投资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步引入商业性业务,按照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分拆。待政策性资产处置整体工作结束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将商业性业务部门整合,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投资主体入股资产管理公司,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部门则可合并为一家政策性的,专职处置、管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后的不良资产,逐步发展成为批发性的处置金融风险的常设政策性机构。     二是要积极培育其他市场主体。我们初步设想,可以以现有的遍布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渠道为基础,通过合并、改组、增设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纳各类机构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国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次的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交易的范围包括债权、产权交易,不良资产的拍卖、租赁、转让、置换、重组等多种形式与手段。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可以吸引各类机构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国外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的交易,从而扩大市场投资的主体。从经济学上的"超产权论"看,在单一国有产权的资产管理公司体制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问题。而且,统一、竞争的交易市场可以集中买者和卖者的信息,尽可能克服信息缺陷,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在现有国情条件下,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同时吸收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格局,引入市场机制,可以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是解决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长久之计。     二、不良资产市场的外部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框架。国际经验表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于对债权人保护更为全面充分的法律框架。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律、制度保障、功能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完备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关键是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原则,赋予债权人获取公司控制权,主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在《公司法》中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在《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取代股权人发挥资产处置决策作用的法律要件。此外,在组织形式上,也可参照美国、波兰等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中建立专业法庭的成功做法,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独立的专业法庭,委派具有金融和债务重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特别法官,专门负责设立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有关的诉讼案件。     2、逐步形成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市场,构造债转股股权流通机制。公司控制权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所在。惟有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才可能对现有的债转股企业以及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形成足够的压力,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真正发挥投资银行兼并重组的价值提升作用,不良资产才可能转化为比较好的资产甚至是优良资产。当务之急是建立债转股股权流通体制,允许国内外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进入债转股企业的股权交易;开办各种层次的法人股、普通股股权交易市场,促进所有权交易。否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将只能停留在拍卖实物资产的价值止损阶段,很难起到促进国有经济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资银行作用。     3、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不良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引入市场约束。各国对资产管理公司都有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美国、瑞典、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活动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在上报监管部门的同时,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开化运作并防范道德风险和不良资产的交易市场发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披露时限上,应当定期披露与不定期披露结合。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定期披露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和不定期发布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二是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财务信息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产项目处置信息。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管部门。     4、培育和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使之成为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的重要补充力量。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当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最大障碍,再加上人员少,专业人员缺乏的现实,决定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必须依靠必要的社会中介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既熟悉企业情况,又懂得法律法规,借助他们的力量,实行有偿代理,可以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多地获取企业经营、资产状况的真实信息。再如企业重组,目前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进行,协商的内容也多是限于股权设置。而事实上,一个企业的重组要涉及到组织结构、管理架构、运行机制、资产资本内部结构等若干问题,要使重组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健康发展,必须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这些问题依靠企业或股东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专业化中介机构的成长和发展,一般来说要花比较长的时间,所牵涉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但重要的是,对于专业化中介机构的成长和发展,需要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本国的专业化中介机构,为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外开放和运用外部中介服务的力度,以便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有更多的能够提供优质、诚信和专业化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不良资产市场存在五大问题     1、市场深度不够,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多层次、开放的不良资产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一级市场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必要的竞争,而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市场的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目前,我国没有把不良资产批发市场和处置市场分开,也没有把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交易市场分开,更谈不上不良资产的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化的创新。     2、在缺少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情况下,不良资产流动性低,资产处置方式上重价值止损、轻价值提升。由于我国的法律框架限制,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更多体现在对有形资产的拍卖、转让,而不是公司控制权的让渡。而公司的资产价值和公司价值是不成比例的。因此,造成资产处置很难提升不良资产价值。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利益相关者治理还没有予以明确。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只能采取实物资产出售,及时止损价值的处置方式,而难以运用国外投资银行采取的债权人主导企业重组的处置方式。而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完全依赖于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管理层形成的强有力约束以及债权人对企业的重组。否则,无论是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国投资者,都是很难真正发挥提升不良资产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的。     3、现有法律框架与组织体系不利于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权益。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而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是从特别立法入手启动清理不良贷款工程的。美国为重组信托公司制定了一套特殊的法律框架,赋予其调查信贷欺诈和违法的职能,成立专门的法院来审理涉及资产重组的破产清算。而我国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就没有专门的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文件,使资产管理公司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现在突出的两个法律问题是:第一,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领域,忽略了"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理念。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包括债权人、股东、经理层、员工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各利益相关者应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我国《公司法》中有意回避掉"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提法,因此其他国家一些有效和迅速处置资产的手段,在我国难以运用。第二,我国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法庭。资产处置涉及不同类型资产,比如复杂的金融资产,处理时程序很复杂。尤其是在企业债转股上,地方政府、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很难避免。而目前我国是地方庭审、二审终结制,地方保护或地方政府干预司法问题也无法排除。     4、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干预行为仍比较严重,执法环境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管理公司权益。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默许支持假借兼并、分立、合并和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加之地方执法不公,偏袒地方国有企业,不能依法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特别是在企业债转股中,一些地方政府不但不履行承诺,承担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办社会和分流富余人员等相关义务,反而助长一些企业私卖股权和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     5、资产公司自身管理上面临的问题。主要问题是追偿力度不够,资产公司机关化和行政化管理特色浓厚,激励机制不足。财政部前几年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按照机关化和行政化的模式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费用管理办法,与四家公司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目前新实行的"两率包干制"的做法只是解决了部分问题。而且,由于激励主要以现金流为标准,不利于鼓励业务创新,难以平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另外,个别资产公司分支机构的道德风险既可能表现为为眼前利益,一味强调加快资产处置速度而"贱卖资产",也可能表现为因公司前景不明而拖延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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