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生效 延期缴税不得超三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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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10:31 商务部网站 | |||||||||
北京市《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开始生效。今后,纳税人因为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法、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税,需报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报批的申请材料由过去的三份缩减为一份。??《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今后,如果要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
(信息来源:驻新加坡经商参处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