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总给百姓提供“模糊账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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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 |||||||||
康劲 教育部官员在8月31日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目前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总体原则和有关政策。这位官员说:“目前,高校收费政策应该说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基本上还是比较合理的。”(据中新社8月31日电)
能坦言目前高校收费政策不完善,这应该说是一种务实的态度,但是,接下来却一连使用了“基本上”和“比较”两个模糊性词语来说明高校收费政策的“合理”与否,实在使人感觉太别扭。当然,我也希望这种模糊性的表述,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讲话艺术”,而不是一种习惯性的工作方式。但真实情况恐怕未必如此。 这位官员在发布会上,着重强调了高校收费政策要遵循的三条原则:第一,坚持收费是对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充,中国公办普通高校的投资主体仍然是政府,不允许以收费来代替政府的投入;第二,承受原则,一定要考虑到社会、学生家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允许把标准定得过高;第三,允许不同地方之间、不同高校之间、同一高校内不同专业之间,在收费标准上有所差别。 这三条原则,要说错在何处,是绝对找不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模糊原则”等于是橡皮泥,怎么捏都可以,怎么说都有理。如果是百姓,套用这三条原则,说现在高校收费已经不堪重负严重不合理,完全可以说得过去;如果换个相反的角度,各高校也套用这三条原则,说高校的收费标准很低还应该再加码,也能说得通。总之,这样的原则谁用谁就有理,带来的只能是纠缠和扯皮,根本无助于矛盾的解决。 首先,三条原则中的第一条我们概括为是“补充原则”,虽然确立了政府为主、收费为辅的主次关系,但是,主次双方的关系是政策强制决定的,还是实际的资金投入决定的?同时,主次双方的投入比例该各占多少?政府应该占到51%,还是90%?原则没有错,但长期没有明确标准,原则也就难以落实。在钱的问题上,谁不想多挣,高校“补充”多少才是够?其次,是承受原则。关于这个原则以前也时常听到,但是以什么作为百姓的承受标准,从来没有人明确表态。现在,国家关于百姓生活和收入的经济指标有很多,有城镇居民的最低保障线,有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人均GDP,还有恩格尔系数,等等,究竟参照哪一个来确定教育消费的承受力?总不能长期回避实质性的问题,总是凭感觉走吧。最后,关于“差别”原则。因为前两项原则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再规定一个因地区、学校、专业不同,可以差别收费的原则,就等于什么原则都没有了,学校怎么收费都合理。这种看上去四平八稳的高校收费政策所遵循的三条原则,最后,成为一切不合理收费的美丽借口。 从1997年算起,高校收费政策已经执行了7年,我们承认7年来这项政策为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为促进教育事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这项关乎国家前途、关乎百姓生活的国家基础性政策,在运行多年之后,行政管理机构还始终使用着模糊的定义、模糊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