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中国名牌评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8:5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据新华社9月1日消息,曾参与《行政许可法》等多项国家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对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如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称“名推委”)把评选名牌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推行的话,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牵头成立“名推委”,授权“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以总局名义向“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
张树义在接受新华社记者段世文采访时表示,“我们更愿意把它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去规范,否则,中国名牌就会进入一种矛盾的真空地带,即它有许可内容但又不按许可法行事”,在张树义看来,中国名牌是一种“准行政许可”。他认为,中国名牌某些方面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某些方面又不算。如要评名牌,你必须先申请,经过有关机构审查,达到标准了,授予证书,这类似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的一个特征就是“硬申请”,不是行政机关主动去做,当你想要做某个事,必须找行政机关申请,审查批准后,准予你干这个事,所以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但名牌认定是对产品的质量、信誉等进行认可,不存在“准许”你从事什么活动的性质,因为你早已在生产这个产品了,从这个角度看,又不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中国名牌存在“硬申请”和“准许使用”的特征,但它又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中对“许可”的界定。 张树义表示,如果“名推委”把评选名牌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推行的话,我们就要问有没有取得准生证?是不是“黑孩子”?设定名牌评价的权力来源于哪里?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解释,中国名牌评选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而《产品质量法》中并没有提及“中国名牌”一说,同时《质量振兴纲要》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张树义认为,质检总局在组织这个名牌推进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先找出法律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许可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就等于是他们私自设置的东西。 张树义表示,“名牌”应该是由市场优胜劣汰“淘”出来的,不应该是“评”出来的,更不应该是行政行为的产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不应包揽一切,像中国名牌这样的工作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但不应该把中介机构办成政府机关的下属部门,和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机构应该是和政府分开的、独立的。他同时指出,打着政府旗号的名牌评选有可能产生误导的作用,这样做的一种可能是,企业不把精力盯着质量,盯着满足消费者,而是盯着如何被评选上,没把功夫花在市场上,而是花在政府公关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