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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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6: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记者昨日从药监部门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已备案正在进行药品GMP改造、预计在2004年年底之前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所涉及的药品(或剂型),如确属临床急需的,可以委托其他已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但委托生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通知同时规定,原料药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此外,根据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已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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