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正港交所拟限定保荐人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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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香港消息 又是保荐人,又是大股东,投资银行如何能界定这两个角色,并且忠实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在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的时候,香港交易所拟规定,保荐人持有准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多于5%。 这样一来,平安保险上市时,高盛和汇丰是保荐人,同时又是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5.5%)的现象就不可能出现了。
据悉,这一规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日前的有关会议中获得通过,写入为加强对保荐人监管的有关条例草案。不过,这一规定可能仍要接受咨询。 根据港交所的建议,准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当中,最少一名要维持独立性。也就是说,该投资银行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准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 酝酿中的这一规定已经在投资银行界引发了一片反对声。有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是却仿佛给投资银行加上了一个金刚圈。他们认为,对一个大型的投资银行集团来讲,其保荐人业务,与投资业务往往是两个部门操作,当中有防火墙,并不影响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性。 当然,这些业界的声音港交所并非充耳不闻。但是监管机构考虑到为了让上市业务更加客观、公平和公正,从而保护更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非常支持这一规定的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出台后,会让很多大的投资银行失去一些大型的IPO项目。因此随着内地金融业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内地金融企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比例也越来越高。如果他们持股的机构要准备上市,看来只好担任联席牵头行,而非保荐人。 另外,香港交易所规定,从今年10月起,保荐人必须签署尽职审查申明,遵守一系列尽职审查的标准。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郑晓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