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疑“天然气初装费”纳私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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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8:36 新京报 | |||||||||
旗舰凯旋业主认为,此费用属重复收费;物业方面律师称,该费用是为天然气公司代收;有律师表示,这类费用已纳入开发商建设成本,不应再收取 本报讯(记者张学冬)近日,旗舰凯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代替开发商收取的4200元的“天然气管道初装费”属于重复收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缘由:业主认为是重复收费 本次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的是已入住的业主。据业主白先生介绍,当时业主入住时,开发商在交房入住所需交纳的费用明细表中有一项天然气管道初装费用,当时该项内容就遭到了业主的质疑和抵制,但开发商明确表示如不交此费用,就不给钥匙,业主只好被迫交纳了这笔费用。但后来业主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获悉,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是商品住房必配的,交清房款后再交基础设施费属于重复收费。 而此前旗舰凯旋营销代理公司吴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称,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曾要求业主签署了一个收费项目和价格认可表,其中包括“天然气初装费”。但据业主反映,该表没盖公章,也不算合同附件,也非所有业主都签了字。 焦点:开发商只开收据,未出发票 物管公司法律顾问表示,目前物管公司只是代替开发商收取该项费用,该费用最终将流向天然气公司,但究竟流向哪一家天然气公司,这位顾问却表示不知。 白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开发商收取此费用是以替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名义进行征收的,只开了收据,并拒绝出具发票,因此业主有理由怀疑该项费用的真实流向。廉峰律师认为,《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中有“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的条款。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和安装费都应该包含在房价内,除非合同中标明在收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否则就属于“未予标明费用”。就目前来看,旗舰凯旋物业公司收取的这笔收费显然是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和标准前提下进行的一种不合理收费,其收取属于不当收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全额返还给业主。 说法:该费用已含在房价里 记者在向有关开发商和律师采访时获悉,目前商品房天然气管道初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收取,但一般常规做法是经不再收取。记者向天然气公司咨询也得到了相同的答复。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可以出售的完整性就包括天然气开通,其费用已核算在建设成本中,并体现在房价中。 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徐成峰认为,“天然气管道初装费用”是属于开发商建设成本费用,其费用已包括在房屋销售价格中。而著名房地产律师王飞则表示,目前这个费用已不再收取,但如果该费用写入购房合同中,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纳,否则属不合理收费。[责任编辑:罗远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