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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张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担任《中国经济评论》主编,以及《经济学与金融学年报》等学术期刊的编委。目前的研究领域是公司财务、银行监管与金融机构等。
主持人:记者 童颖
主持人:您在美国有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经验,美国这些年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地位是
否一直在强化?中国在加强独立董事作用方面与美国有什么区别?
张春:的确是这样。特别是随着安然等公司丑闻的暴露,美国的企业及投资者对于独立董事的期待也在加强。一些民间组织,包括律师协会以及其他一些研究公司治理的机构都在提倡美国的公司聘请更加多的独立董事,并给他们提供更加好的条件及尽可能大的职权范围。
与美国相比,我认为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甚至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美国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之外,其他的法律架构、资本市场、劳务市场都更加发达与完善。可以说就算是独立董事无法起到的一些作用,那么通过其他途径可能也能得到弥补。比如资本市场的并购就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上市公司有问题、或者经营得不好,可以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实现优胜劣汰,被其他企业并购掉。但是在中国由于存在股权分置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方面实施起来显然更加困难。同时,我也发现国内涉及证券市场的诉讼案例也没有太多的先例,此外,让监管部门去监管一千多家上市公司显然成本更大。
因此,同其他法律途径或者监管途径相比,独立董事制度都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做强资本市场一条相对更加可行、成本更低、可能也会更加快速有效的途径。而只有通过规范公司,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好,国内的资本市场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及企业。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无论是对于监管层还是市场的参与主体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对于独立董事及其相关制度给予这样的期待,那么对于他们的利益如何给予相应的保证呢?
张春: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独立董事制度成本相对来说较低,但也要有一定的保证。比如说要让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投入更多的时间、为了吸引更多有企业管理经验、专业水平高的人加入到独立董事的队伍中来,那么相应地应该给予独立董事更优厚的薪酬;同时,为了提升这一队伍的整体水平,也应该给予必要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
同时,在美国,由于诉讼机制的发达,一个非常大的企业都可以被告到破产,因此公司的独立董事承担的诉讼风险也是非常大的。目前美国大部分大公司都会为他的独立董事购买董事保险,一旦公司发生大的诉讼案,那么应诉费用以及相关的补偿都是由公司来支付的。而在韩国,相关法律对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最高限制。排除独立董事蓄意的违法行为,如果是由于失职等无意的行为,那么他个人所受的责罚会有一个限制,比如说不超过其从公司所领取薪酬的5倍。
在中国由于诉讼机制还不发达,因此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这方面承担的风险并不会像国外那么大,但是在名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及压力是一样的。这也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知名经济学家要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原因。
那么如何能够让越来越多有水准的人才愿意来担任独立董事?我认为,一方面控制他们所承受风险的有限性,毕竟有些事是独立董事无法控制的;另一方面是投入更多的成本吸引人才的加入。
主持人:还有一个方面也非常重要,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保证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发挥的机制,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上,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
张春:是的,独立董事如何能够保证其独立性、知情权,以真正能够发挥作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在美国,由于大部分的公司股权都相当分散,因此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等方面不会遇到像中国这样复杂的情况。中国由于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同时又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我想这中间的矛盾要比美国复杂和激烈得多。因此建立一个适应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是一种考验与挑战。比如独立董事的提名,是否可以考虑大股东回避提名等方式?
另外在制度建议方面有两点要特别把握住的。一点是注意在制度设计上用明确规章来保证独立董事将来行使权利的权威性与必然性。比如规定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成员应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严格保证分开开会。
另外一点是在可操作性上争取有更大的制度保证,具体来说就是做到规则的细化,比如审计委员会就应该得到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资料。制度的设计要保证能够达到一种事前防范的效果。而事后出现风险与责任,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会成员也必须要面对问责制度的惩罚,做到责权利的对等。
总的来说,董事会越来越透明和规范,在全球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独立董事作为规范公司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其作用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正在越来越强化,这一点在美国是这样,我认为在中国更应该这样。但是基于中国特殊的资本市场情况,制度的完善也必然需要一个过程。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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