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央行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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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5: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明确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制定并于日前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予以规范。该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暂行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予以限定,即可投资于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暂行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作出如下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证监会、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暂行规定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 暂行规定还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并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上海证券报 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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