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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亏损企业房产税有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5: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废止了第十八条“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还有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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